浙江虛擬貨幣抓捕
Ⅰ 虛擬貨幣交易被騙公安機關會立案嗎
虛擬貨幣交易被騙公安機關立案的可能性不大,因為虛擬貨幣交易騙局一般涉及的人數多、范圍廣、金額小、匿名性較強。
公安機關收集取證較難、抓捕行動也難以進行,因為大多虛擬貨幣騙局的創世運營團隊的信息是不公開的,無從取證,也許主謀被抓以後也會成為受害者。
隨著虛擬貨幣的流行,與之相關的糾紛頻頻出現。近日,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宗因投資買賣虛擬貨幣引發的糾紛。法院提醒,虛擬貨幣的投資交易不受法律保護,投資者要保持清醒理性。
(1)浙江虛擬貨幣抓捕擴展閱讀:
司法機關對犯罪案件或民事糾紛審查後,決定列為訴訟案件進行偵查或審理的訴訟活動,是訴訟活動的開始階段。一般包含刑事案件立案、行政訴訟案件立案及民事訴訟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⑤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網路-虛擬貨幣
Ⅱ 做比特幣被公安抓有事嗎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
比特幣並不是真實存在的貨幣,而是通過互聯網技術而產生的一種數字貨幣。比特幣在全球擁有2100萬枚,這個總數是固定不變的,通過線上的交易在不同的所有人之間流轉,比特幣的價格會跟著不斷的交易而產生上漲或者下跌。
比特幣擁有去中心化、全球化、匿名性等特點,在全球范圍內交易非常簡單,成本很低,流通性很強。
第一、比特幣具有去中心化的特點
當用戶進行比特幣的交易時,賣出的用戶會將自己賬號上的比特幣轉給買家,買家的賬號中就會增加相應數量的比特幣,整個交易都是在線上完成的,不存在面對面交貨的情況。
當比特幣完成流轉後,所有的節點都會知道買家和賣家之間發生了這筆交易,這個數據會在每個節點得到保存,這個就是比特幣的去中心化。這是對於比特幣運行最簡單的一種描述方式,實際上比特幣的運行還是非常復雜的。
第二、比特幣具有全球化的特點
比特幣的交易全部是在線上完成,不需要通過線下物理網點來進行交易,因此比特幣的交易不會受到國界的限制,只要在比特幣交易平台,在全球各地都可以實現比特幣的交易。
正是由於比特幣交易的線上化,使得比特幣具有全球化的特點,在全球各地的流轉非常便捷,只要有網路就可以完成比特幣的交易。之前特斯拉公司還同意用戶用比特幣去購買特斯拉汽車,用戶只要支付比特幣就可以獲得特斯拉汽車,正是體現了比特幣交易全球化的特點。
第三、比特幣具有匿名性的特點
比特幣的交易是純線上化的,而且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不需要進行實名認證,只要登陸比特幣交易網站就可以對比特幣進行交易,因此比特幣的交易具有匿名性的特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Ⅲ 玩虛擬幣銀行卡被凍結公安還抓人是違法了嗎
是的,如果參與這種活動,銀行卡被凍結了,自己沒有主動參與違法犯罪,沒有進行非法獲利的話,公安局一般是不會抓的,如果已經抓人的話就是違法了。如果虛擬貨幣的交易量大的話,就會被認為是存在洗錢等違法行為的。
銀行卡被凍結的原因
銀行卡被凍結的原因包括:一、銀行卡是信用卡的情況,如果被凍結,那麼可能是信用卡出現了異常交易,比如惡意套現、偽造信息、密碼連續錯誤等。二、可透支的銀行卡,當透支超出規定的份額後銀行會立刻凍結銀行卡。三、銀行卡是借記卡的情況,如果被凍結,可能是錯帳凍結,就是指銀行交易時將錢錯誤地多給到了儲戶賬號上,那麼銀行可能會把多的資金部分凍結掉。也可能是司法凍結,司法機關因辦案需要的原因可以向銀行申請凍結銀行卡。此外海關,稅務機關等部門也是有權凍結賬戶的。四、無論是什麼銀行卡,如果輸入密碼連續三次出錯,銀行系統會自動把銀行卡密碼鎖住,與凍結類似,但不是凍結,在24小時以後會自動解除。
信用卡和借記卡的區別
下面是兩種卡的不同之處:1.信用卡是一種消費信貸產品,是先消費後還款的,而借記卡則是先存款後使用的; 2.信用卡是可以透支的,而借記卡是不可以透支的; 3.信用卡是有循環信用額度的,而借記卡是沒有循環信用額度的(循環信用指的就是銀行給持卡人核定可以使用的額度,持卡人在額度之內使用的欠款是無須全額還款的,只需要還規定的最低還款額,就可以保持良好的信用記錄了,還可以再次重復的使用持卡人的信用額度);4.信用卡持卡人在最後還款日之前需要全額還款的,購物消費可能會享有免息還款期; 5.信用卡存款是不計息的,而借記卡存款要按照儲蓄利率計息的; 6.信用卡是屬於資產業務的,而借記卡屬於負債業務的; 7.信用卡的發卡需要符合相關條件(比如工作單位的情況、還款能力的考核以及個人信用記錄的審評等),而借記卡只需要有身份證就可以了; 8.信用卡有防偽的標識和銀聯的標識,而借記卡只有銀聯的標識。
Ⅳ 珍寶幣的事件經過
其實,對於國內的「珍寶幣」購買者來說,他們在購買的時候,並不知道姜昆與「珍寶幣」的關系。而現在,他們更關注的是自己曾經投過的人民幣。
「我看到總部被查封的消息挺開心的,終於不用再繼續投錢了。」來自山東的李浩(化名)說。
2014年10月份,李浩的父親在朋友介紹下投資了6000美元。當時,公司的名稱還是美洲礦業。「他們說自己有來自多明尼加的礦產,擁有什麼全世界最大的礦產機構、什麼中美政協,都是騙一些退休老頭老太太的。」李先生說。
李浩回憶稱,去年年底湖南警方在泰國抓了一些給他們開會的首腦後,這家公司改名成了富豪集團,推出了「珍寶幣」。
李浩所提到的這次抓捕行動發生在2014年的6月至11月間,其背景是公安部開展的「獵狐行動」。根據常德警方的通報,其在2014年6月26日,摧毀了一個涉及山東、遼寧、浙江、廣東、廣西、雲南、河南、湖南等10多個省市,打著所謂「中美政治協商促進會」支持項目的特大傳銷團伙,抓獲侯某等骨幹成員22人。又於11月初在曼谷將傳銷頭目陸巍等人抓獲。
根據《常德晚報》當時的報道,這個傳銷團伙以「美洲礦業」的所謂原始股為誘餌,瘋狂收取會費近10億元。
不過,警方的行動沒能讓李浩父親回心轉意。李浩說當時美洲富豪集團向他父親解釋,「珍寶幣」已經成為了可以流通的虛擬貨幣,「於是他們又相信了」。隨後,李浩的父親追加投資了幾萬塊。
今年暑假,李浩的父親再次投資1萬美元。對於父親所期待的公開交易後,珍寶幣的價格會上漲幾千倍的發展前景,李浩完全不相信,「漲一千倍?可能嗎?」
「家裡人勸了好多次,吵架也吵了好多次,但聽不進去。」李浩無可奈何。至今,父親陸續投資的十多萬人民幣幾乎沒有任何回報。
「珍寶幣」銷售在國內還在繼續
雖然美國的珍寶幣「官網」目前處於維護狀態下,但聲稱是「珍寶幣」的中文「官網」還能顯示在網路搜索上,並且依然能夠打開。
與李浩所說的相符合的是,這家叫做「美國珍寶富豪貨幣」的網站在10月3日23時59分發布的《珍寶幣簽署協議實名製程序》一文中寫道,「2014年9月份,原美洲礦業正式更名為美國大富豪集團,由美國富豪貨幣基金發行珍寶幣Gemcoin」。
而該網站同天所發表的《受聯合國邀請的八位AFG代表》一文中又提到「公司為配合SEC的例行調查暫時休假幾天」,SEC即為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英文縮寫。
顯然,SEC的檢查也不是「例行調查」。根據美國媒體報道,9月29日下午,對位於亞凱迪亞市「美國富豪集團」辦公樓進行查封的多家聯邦執法機構中,就包括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此外,該網站還對外公布著一張列印文件照片,上面用中英文寫著:茲聘請余成友先生為美洲礦業有限公司中國浙江省紹興地區市場總監。聘其從2013年10月一日到2016年10月一日。(原文如此,記者注)
實際上,銷售者們並沒有真正的「暫時休假」。根據網站公布的微信號,北京青年報記者以購買人的身份通過微信聯繫上了一位名為「紫氣東來」的銷售者。
「紫氣東來」表示,他是余成友團隊的負責人之一。「珍寶幣」的網站並不是富豪集團真正的官方網站,而是他們團隊自己建立的,但其內容都「通過了公司審核,都是真實」的。當北青報記者問及如何購買時,他介紹說珍寶幣套裝從1000美金一套到10000美金一套,共10檔,選擇一種即可。購買者需要提供真實的姓名、身份證、電話、收貨地址、郵箱等。同時他向記者提供了余成友農業銀行浙江紹興支行的銀行卡號,款項匯入此卡即可。
他聲稱自己最近不在國內,而是去迪拜參加美洲富豪集團舉辦的「珍寶幣」大會去了。
賣家稱「談不上合法不合法」
這最高能賣到10000美金一套的「珍寶幣」到底是什麼東西呢?
據余成友的網站上介紹:「珍寶幣由美國富豪集團於2014年9月1日開始對外發行,發行價為0.05美元,7月臨時停牌價格是0.3137美元,10月2日的最新消息稱,珍寶幣將於10月16日零時升值為0.5美金一個幣成交。」
一位自稱級別比余成友還要高,在迪拜晚宴上坐主席位的賣家蔣女士說,「我們的交易平台是比特幣的技術團隊開發的,但比它們先進,是比特幣的2.0版本,不容易被黑客攻擊。」
隨後,蔣女士向北青報記者發了一份關於「珍寶幣」投資的簡介。這份資料顯示,目前只有珍寶幣、比特幣和萬事達幣是「真正合法的數字加密資產」。至於「珍寶幣」在國內是否合法,蔣女士回應說,「目前國內還沒有法,所以談不上合法不合法,超前的東西才是最掙錢的東西。」
但另外的一個問題是,「珍寶幣」是否是像比特幣這樣的虛擬貨幣呢?
「珍寶幣」背後的琥珀礦
余成友的網站上宣稱,「根據美國加州2014年6月28日通過的129號法案,在美國加州……珍寶幣的流通已經合法化。」與比特幣這些虛擬貨幣不同的是,它的價值有美國投資聯盟集團(AFG)公司投資的寶石礦山作為支撐。購買者購買了「珍寶幣」也就意味著投資了美國投資聯盟集團公司下面的礦山。
余成友所建立的網站上還附帶了「美洲富豪多米尼加琥珀礦擁有證明」。類似的表述也出現在美國富豪集團製作的宣傳片上。
無論是美國華裔投資者還是大陸的投資者,都曾對北青報記者表示,實際上美國富豪集團在還是美洲礦業公司的時候就開始以開發琥珀礦的名義銷售公司原始股了,而銷售「珍寶幣」只是換了一種方式而已。
華裔傑森(化名)對北青報記者說他曾經是美洲礦業公司顧問委員會主要成員之一。據他介紹,2014年7月,公司組織了一次赴南美礦場考察的機會,傑森和部分投資者一行22人前往了礦場所在地——南美洲的多明尼加。
傑森表示,最終美國這邊的投資者就去了包括他在內的3個人,其他的19人都是來自中國大陸的投資者。
通過考察,傑森發現礦場規模遠遠沒有公司之前描述的那麼大。
「因為資金鏈斷裂,2014年年初,公司負責人陳力提出了一個設想,要發售數字貨幣,也就是現在的珍寶幣。」傑森表示,發行數字貨幣需要一定的市場,但他覺得公司當時並不具備這種條件。2014年9月1日,陳力正式對外發行「珍寶幣」。出於對這項業務的警惕,傑森和他的幾位朋友並沒有投資「珍寶幣」項目。
陝西的王倩(化名)說,去年4月份,她的母親通過朋友介紹投資了2000美金,但「到目前沒有任何收益,也從來沒見過琥珀長什麼樣」。
「最早不是叫珍寶幣,而是投資美洲礦業的琥珀等珠寶,後來這個美洲礦業變成了美國富豪集團,我媽媽投資的琥珀變成了珍寶幣。」王倩說。
參與對富豪集團集體訴訟的劉龍珠律師在接受北青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珍寶幣」本身並不合法。「美國加州第129號法案只是說同意虛擬貨幣,而珍寶幣不是真正的虛擬貨幣,不是合法的,他們屬於偷換概念。」劉龍珠說。
「珍寶幣」的「獎金制度」
根據美國媒體的報道,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已經對美國富豪集團老闆陳力及其擁有的13家公司進行了民事起訴,其理由是:涉嫌非法傳銷「珍寶幣」。
不過,在美國富豪集團那裡,他們中文用的是「直銷」這個詞。例如余成友的網站上,就發布了一篇名為《珍寶幣直銷運作模式》的文章。文章中提到「珍寶幣的獎金制度」。會員注冊成為「經銷商」後,除了按照銷售業績得到銷售獎,還可以得到互助獎。
互助獎的領取制度包括「在左右組織各直推一位經銷商」;「如在發展過程中,您直接推薦的經銷商退出或不再繳付網管費,不再享有經銷商資格時,您的推薦將視為不合格」;「成為經銷商一年後,按時交納網管費,每年100美元;業績每日結算,獎金每周發放。以太平洋時間周一00: 00 至周日24:00 為結算期」。
除此以外,文章還提到一個永續消費獎,符合條件者可獲得其直系組織內十二代永續消費獎金。各代獎金比例:「第一代20%,第二至六代的10%;第七至十二代的5%」。
實際上,北青報記者所暗訪的銷售者蔣女士也提到了同樣的說法。她對記者說如果拉一個朋友投資10000美金,可獲得7.5%的提成;如果拉人到兩位數,就會再得到一個互助獎。
姜昆律師:姜昆從未參與美國富豪集團活動
10月5日,洛杉磯華人律師劉龍珠向洛杉磯高等法院提出集體訴訟案,同時指控與美國富豪公司相關的「中美政治協商促進會」及個人。劉龍珠表示,由於姜昆是該促進會的聯合發起人,所以也在被告名單之列。在暗訪中,銷售者蔣女士沒有主動跟北青報記者提起姜昆。在余成友建的網站上,記者曾經看到其在「中美政治協商促進會」的介紹圖片里,用了四個人的頭像,其中第四個是 Nelson L Huang。
但是在美國,華裔們所得到的關於「中美政治協商促進會」的宣傳冊上,Nelson L Huang頭像的位置印的是姜昆頭像。
根據富豪集團的介紹,「中美政治協商促進會」是美國富豪集團的發起者和控股方。在該促進會給華裔們的宣傳冊上提到,「中美政治協商促進會簡稱中美政協,英文縮寫UCCA……是由美國AFG投資集團董事長Steve Chen……中國全國政協委員姜昆等十名中國全國政協委員聯合發起成立。」
「我親眼目睹了陳力在辦公樓的職工餐廳招待姜昆。」肖先生對北青報記者表示,他曾經是美國富豪集團經銷商之一,向「珍寶幣」投資了兩萬多美元,目前沒有取得任何收益。
肖先生回憶稱,2014年2月8日,姜昆來洛杉磯的帕薩迪納市立大劇院演出。演出前一兩天,陳力帶著他的一些朋友給姜昆舉辦了個招待會。「當時招待會一共有5桌,三大桌兩小桌,他們坐最大一個桌,我坐旁邊一個小桌。」肖先生說。
肖先生稱,他「清楚地聽到了姜昆與陳力之間的談話」。陳力許諾如果票賣不出去,他會給姜昆包場支持演出,還問姜昆能不能加演;姜昆誇贊陳老闆有眼光,說要在中國幫陳力找投資商,投資陳力的房地產生意。不過,肖先生並不能提供音視頻資料來證明姜昆和陳力所交談的內容。
據肖先生介紹,演出之後,姜昆又來了一次公司,「他直接去了陳力辦公室,不知道他們談了什麼,具體哪個是姜昆參與的我就不清楚了」。
曾是陳力公司的顧問委員會的主要成員之一的傑森也向北青報記者證實,2014年2月,姜昆曾來到公司考察。「他看起來和陳力挺熟的樣子,還一起吃飯聊天。」傑森說。但具體談話內容他表示並不知情,也不清楚姜昆是否參與了公司的業務。
現在中國相聲演員姜昆和中美政治協商促進會發起者之一、美國AFG投資集團董事長、美國富豪集團總裁陳力一起吃飯的合影被流傳了出來,同時網上流傳的還有用毛筆寫的「姜昆聲明」:「我本人姜昆與美國usfiaInc公司沒有任何關系。該公司目前在日本進行的以我的形象和名義籌辦的各類集資活動,全是騙局,是非法的。希望善良的朋友不要上當。」聲明落款是「2014.7.15 北京」。落款時間與他和陳力吃飯的時間相距5個月。
根據2014年7月3日《中文導報》發出的報道,2014年7月份USFIA公司在日本進行集資時,也曾打著姜昆的名義。彼時,USFIA的中文名字還是「美洲礦業」。姜昆知道後發去了聲明,表示自己與當時在日本的這場集資活動沒有任何關系,後在7月15日又寫下了毛筆版的「聲明」。
但是即便如此,美國的劉龍珠律師依然把姜昆作為集體訴訟的被告。劉龍珠在接受北青報記者采訪時表達了他的觀點:首先,姜昆寫的是與「usfiaInc 公司」沒有關系,但「USFIA」與「中美政協」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法人個體,因此並不說明他和「中美政治協商促進會」無關。 其次,姜昆寫的是在「日本的活動是騙局」,沒有說明他是否參與在美國舉辦的活動。
2015年10月9日,姜昆委託洛杉磯律師趙聯發函給原告律師劉龍珠,聲稱劉龍珠公開發表的材料不實,嚴重損害了姜昆個人的名譽,並要求控方澄清。
律師函指出,姜昆從未同意成為「中美政治協商促進會」的成員,他也從未參與任何跟該會或美國富豪集團的活動。趙聯要求劉龍珠停止對姜昆的指控,並稱如果拿不出把姜昆列為被告的實證,姜昆會以誹謗、濫訟和不實指控等罪名提出控訴。
2015年10月9日,劉龍珠向趙聯回函答復,他邀請姜昆和律師在10月22日一起舉行新聞發布會,雙方當面對質,提出證據,澄清事實。劉龍珠表示,如果姜昆的證據和說明圓滿,他才會要求原告停止對姜昆的控訴。
富豪集團的反應
盡管聯邦法院已經將查封的美國富豪集團交予「Thomas Seaman公司」託管,後者在「美國富豪集團官方託管人」網站上發布消息稱富豪集團處於臨時查封狀態,但是「富豪集團」的各路人等已經開始「反擊」了。
2015年9月29日,位於洛杉磯的珍寶幣總部被美國FBI查封後,美國富豪公司第二天便在微信公眾號上發表了「第498次全球顧委會錄音」,稱「律師正在和美國相關部門溝通,一切都按法律程序走」。
2015年10月8日,該公司又在微信公眾號上發布了一則被稱為錢總的一位銷售商的錄音,稱「被公司開除的兩個領導人在美國舉行了抗議,無外乎是想干擾公司的進程」。錢總稱,即使「中美政治協商促進會」存在問題,但是「珍寶幣」這個項目沒有絲毫問題。
在錄音中錢總進一步解釋,「我們做的是數字加密資產虛擬貨幣,不是證券,不需要向美國證監會報備。這個新的金融衍生物,美國政府態度也是模稜兩可。實際上今天我們處於一個誰都不會管誰都來管的當口」。
2015年10月10日,該公司的微信公眾號推出《珍寶幣家人的呼聲》一文,來自河南、上海、廣州等地的「珍寶幣」買家舉著「珍寶幣必勝」、「支持陳力」等口號,表達對公司的信任和支持。
Ⅳ 網上買賣虛擬幣被刑警抓了
在網上買賣虛擬幣的,如數額達到三千元,可能構成詐騙罪,需要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Ⅵ 虛擬貨幣的老闆是不是被抓了
虛擬貨幣不存在什麼老闆,虛擬貨幣只存在發行機構。你說的可能是虛擬貨幣的創始人和運營者,也可能是相關公司的老闆,當然還有可能是是傳銷份子。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主要有以下三大類:
第一類是大家熟悉的游戲幣。在單機游戲時代,主角靠打倒敵人、進賭館贏錢等方式積累貨幣,用這些購買草葯和裝備,但只能在自己的游戲機里使用。那時,玩家之間沒有「市場」。自從互聯網建立起門戶和社區、實現游戲聯網以來,虛擬貨幣便有了「金融市場」,玩家之間可以交易游戲幣。
第二類是門戶網站或者即時通訊工具服務商發行的專用貨幣,用於購買本網站內的服務。使用最廣泛的當屬騰訊公司的Q 幣,可用來購買會員資格、QQ秀等增值服務。
第三類互聯網上的虛擬貨幣,如福源幣(FTC)、比特幣(BTC)、萊特貨幣(LTC)等,比特幣是一種由開源的P2P軟體產生的電子貨幣,也有人將比特幣意譯為「比特金」,是一種網路虛擬貨幣。主要用於互聯網金融投資,也可以作為新式貨幣直接用於生活中使用。
Ⅶ 現金買虛擬幣去平台賣被警察抓了說是掩飾隱瞞罪這樣嚴重嗎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十四)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Ⅷ 溫州摧毀用虛擬幣交易販毒團伙,背後有怎樣的販毒產業鏈
首先是犯罪團伙在線上用虛擬幣的方式去交易,然後線下就去拿到他們的貨物去販賣給其他人,這是一個完整的產業鏈。
Ⅸ 請問買賣虛擬貨幣有被刑拘的嗎
買賣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但是有的傳銷,運用虛擬貨幣。騙人的被抓起來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