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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戲虛擬貨幣保護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4-22 07:20:41

㈠ 游戲中的虛擬財產(游戲幣,裝備等)我國有相應的法律條款予以明確保護么

有,以前是沒有的,自從傳奇盜號事件後,出台了相關法規,但是很不完善

㈡ 網遊玩家的虛擬幣受消協保護嗎

一、網路「虛擬財產」所有權歸屬問題

網路「虛擬財產」又稱為「網財」,一般是指網民、游戲玩家在網路游戲中的賬號(ID)及積累的「貨幣」、「裝備」、「寵物」等「財產」。

但這些網路「虛擬財產」算不算私人財產?網路「虛擬財產」的財產權受不受法律保護?一種觀點認為,「虛擬財產」是玩家在游戲中取得的,其取得方式與狀態由游戲的規則所確定,屬於游戲內容的一部分,因此其所有權屬於運營商,而玩家只享有使用權。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虛擬財產」是玩家通過自身努力所取得,而經營商只是存儲這些數據,所以這些「虛擬財產」的所有權是屬於玩家的。

筆者同意後一觀點,「虛擬財產」雖然產生於特定游戲運營商的伺服器,並且通常只能存儲在該特定伺服器上,但是「虛擬財產」的產生和變化並不由運營商控制,而是玩家在接受運營商服務時特定行為的結果,具體虛擬角色和財物的種類和數量則是完全取決於玩家自身的活動。運營商只是提供游戲時段的服務及相應的保管工作。因此,「虛擬財產」的所有權應當歸屬於玩家,而不屬於運營商,運營商只是在伺服器上保存這些數據,並沒有對其任意修改的權利。

二、「虛擬財產」是否具有財產價值

按照傳統的觀點,玩家在游戲中獲得的財物、身份等完全是虛擬的,只是在特定游戲中的內容信息,如同在比賽中取得的分數,其本身不具有價值。但筆者認為,網路游戲並非傳統意義的比賽那麼簡單,在網路游戲中玩家在游戲規則范圍內通過特定的行為來提高級別、獲取「虛擬財產」,這些虛擬身份和財物已不只是單純的記錄數據而具備了一定的價值意義。在網路已經滲透到社會生活各方面的今天,人們可以通過網路進行商務、消費、創作等各種活動,產生的數據普遍被認為是有價值的。那麼網路游戲產生的「虛擬財產」這類數據也當然具有價值。而且,玩家的「虛擬財產」不僅在游戲中具有使用價值,而且由於形成了需求,已經成為可以交易的商品,在各大拍賣網站上常有游戲中的虛擬道具、財物等進行拍賣,運營商為開拓市場向玩家出售虛擬道具和財產,玩家之間的離線交易也迅速發展,形成了一定的規模,甚至出現了代練級別而後將游戲賬號出售以獲取收益的職業。這樣看來,盡管游戲中的「虛擬財產」在游戲終止運營後往往就失去了存在意義,但其一旦產生,就已經獨立出來具備了一定的財產價值。

按照馬克思經濟學說,價值通過使用價值體現,通過交換價值衡量。而網路游戲玩家通過練級或購買獲得的「頭盔」「戰甲」等武器裝備,是玩家花時間、金錢、精力獲得的,應該算勞動所得,屬於私有財產的范圍。這種財產既有價值,也有使用價值,可以進行轉讓。從內容中講,它是一種智力成果,接近於知識產權,我國民法通則有無形財產的規定,因此「虛擬財產」也是法律規定的一種財產表現形式。

三、「虛擬財產」法律保護的法理依據

我國的法律在這方面規定的較為滯後,在我國的現行法律中,只對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予以認可,並沒有對「虛擬財產」的合法性做出明確規定。《消費者權益保****》也沒有對 「虛擬財產」的數據資料做出規定,玩家對虛擬數據的權利也不屬於《消費者權益保****》所規定的九項消費者權利中的任一項,因此使得「虛擬財產」的權利主張陷入了一種無法可依的尷尬之中。但筆者並不完全贊同這一觀點,我們應該用動態的眼光看待財產的內容,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財產的內容已經發生膨脹,享有財產的手段也更加豐富。要從行為的角度理解財產,即你有權利做什麼,有權利獲得什麼,而且這種行為最終可以用金錢來衡量。從這個角度講,財產已擴大為一種權益。在豐富多彩的現代社會,還把財產局限於實物的觀點是錯誤的。

在《民法》教程中,也將財產分為三種類型,即一種是靜態的財產,就是物權裡面所說的,包括所有權等。第二種是動態的財產,就是在交易當中的財產,比如說訂立合同,你買人家東西,要給人家錢,財產是在交易當中的財產,第三種財產就是無形的財產,比如知識產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裡面體現的財產。這三個是目前國際上通常講的三種財產,那麼現在是不是還應該有一種網路當中的「虛擬財產」,我覺得應該看到,它也是一種財產,或者將「虛擬財產」歸於一種特定的無形財產,使其在現有的法律中,當網路「虛擬財產」受到侵犯或盜竊時有法可依,不會造成「虛擬財產」的財產權權利的主張陷入尷尬局面。

筆者認為,「虛擬財產」具有以下幾個特點:(1)可修改。隨著玩家參與網路游戲的時間和投入,該ID的相關參數是變化的。(2)可交易。正是由於這些參數是可以被修改,因此可以交易、轉讓、過戶,就像現實生活中交易房屋一樣,通過過戶使得一個ID的指數添加到另一個ID。(3)與金錢掛鉤。這個參數與玩家投入的資金、時間有關。既可以通過委託其他玩家「練級」的辦法提高等級,也可以直接購買其他玩家的裝備,還可以自行從網路游戲中取得。(4)可量化。基於網路游戲虛擬財產的交易不利於網路游戲的公平競爭,不是我們社會主義國家所提倡的合法致富的就業途徑,因此被認定為非法的。但網路游戲相關裝備的價值還是可以量化的。舉《傳奇》游戲為例,一個初學者若要「修煉」到38級,花費上網費和游戲點卡約數千元,還需付出大量時間和精力。因此,可以納入民事法律的保護范疇,具有可訴性。

縱觀世界,在立法和司法上承認網路「虛擬財產」已經成為一種趨勢。在網路游戲發達的韓國,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均明確承認「虛擬財產」的價值,規定網路游戲中的虛擬角色和虛擬物品獨立於服務商而具有財產價值。服務商只是為游戲玩家的這些私有財產提供一個存放的場所,而無權對其肆意進行修改和刪除。可見在法律上,這種「虛擬財產」的性質與存在銀行賬號中的錢財並無本質區別。我國台灣、香港等地區均已出台了相關法律,並且已經出現了侵犯網路「虛擬財產」刑事判決的先例。而就在近期,台灣有關部門做出規定,確定網路游戲中的「虛擬財產」和賬戶都屬存在於伺服器的「電磁記錄」,在詐騙罪及盜竊罪中均可看作動產,被視為私人財產的一部分。在網路游戲中竊取他人「虛擬財產」將被視為犯罪,最高可處3年有期徒刑。

四、「虛擬財產」法律保護亟待完善

就目前情況看,網路游戲玩家的「虛擬財產」失竊被盜,基本還達不到新刑法中規定的「互聯網犯罪」的程度,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又存在著對「財產」概念的盲區。盡管很多專家都贊同為虛擬財產「****」,但專家們也承認,即便法律能確立「虛擬財產」的合法性,但如果缺乏可操作的關鍵的規則,執行中也存在一些考驗。

㈢ 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商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局、商務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

近年來,隨著網路游戲的迅速發展,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廣泛應用於網路游戲經營服務之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促進網路游戲產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經濟和社會問題。主要體現在:一是用戶權益缺乏保障;二是市場行為缺乏監管;三是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使用中引發的糾紛不斷。

為規范網路游戲市場經營秩序,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關於進一步加強網吧及網路游戲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7]10號)和《關於規范網路游戲經營秩序查禁利用網路游戲賭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號)等文件精神,經商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同意,現就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市場准入,加強主體管理

(一)本通知所稱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的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用於兌換發行企業所提供的指定范圍、指定時間內的網路游戲服務,表現為網路游戲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數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戲活動中獲得的游戲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門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的,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和《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管理。凡提供上述兩項服務的企業,須符合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有關條件,向企業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初審後報文化部審批。「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是指發行並提供虛擬貨幣使用服務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是指為用戶間交易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提供平台化服務的企業。同一企業不得同時經營以上兩項業務。

(三)企業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除依法提交相關材料外,須在業務發展報告中提交虛擬貨幣表現形式、發行范圍、單位購買價格、終止服務時的退還方式、用戶購買方式(含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等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四)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此類企業在提出申請時,除依法提交的材料外,須在業務發展報告中提交服務(平台)模式、用戶購買方式(含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等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用戶賬號與實名銀行賬戶綁定情況、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五)已經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或交易服務的企業,應在本通知印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相關經營業務。逾期未申請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予以查處。文化行政部門批准文件抄送商務部和中國人民銀行。

二、規范發行和交易行為,防範市場風險

(六)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依據自身的經營狀況和產品營運情況,適量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嚴禁以預付資金佔用為目的的惡意發行行為。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虛擬貨幣總量等情況,須按季度報送企業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

(七)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時,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必須保存用戶的充值記錄。該記錄保存期自用戶充值之日起不少於180天。

(八)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僅限於兌換發行企業自身所提供的虛擬服務,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它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

(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採取必要的措施和申訴處理程序措施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並在企業向用戶提供服務的網站上顯著位置進行說明。

(十)用戶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過程中出現糾紛的,應出示與所注冊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在核實用戶身份後,應提供虛擬貨幣充值和轉移記錄,按照申訴處理程序處理。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積極協助進行取證和協調解決。

(十一)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計劃終止其產品和服務提供的,須提前60天予以公告。終止服務時,對於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必須以法定貨幣方式或用戶接受的其它方式退還用戶。

網路游戲因停止服務接入、技術故障等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自身原因連續中斷服務30天的,視為終止。

(十二)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變更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單位購買價格,在新增虛擬貨幣發行種類時,需根據本通知第三條所列材料內容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十三)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支持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的,應採取技術措施禁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用戶賬戶之間的轉移功能。

(十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在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相關交易服務時,須規定出售方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並要求其綁定與實名注冊信息一致的境內銀行帳戶。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必須保留用戶間的相關交易記錄和賬務記錄,保留期自交易行為發生之日起不少於180天。

(十五)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要建立違法交易責任追究制度和技術措施,嚴格甄別交易信息的真偽,禁止違法交易。在明知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為非法獲取或接到舉報並核實的,應及時刪除虛假交易信息和終止提供交易服務。

(十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

(十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和交易服務企業應積極採取措施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在相關部門依法調查時,必須積極配合,並提供相關記錄。

(十八)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用戶間虛擬貨幣轉移服務的,應採取技術措施保留轉移記錄,相關記錄保存時間不少於180天。

三、加強市場監管,嚴厲打擊利用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等違法犯罪行為

(十九)各地要按照公安部、文化部等部門《關於規范網路游戲經營秩序查禁利用網路游戲賭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號)的要求,配合公安機關從嚴整治帶有賭博色彩的網路游戲,嚴厲打擊利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十)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在用戶直接投入現金或虛擬貨幣的前提下,採取抽簽、押寶、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戲道具或虛擬貨幣。

(二十一)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企業應積極配合管理部門,採取技術手段打擊「盜號」、「私服」、「外掛」等。

(二十二)對經文化部認定的網路游戲「私服」、「外掛」網站上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的,由文化部通報中國人民銀行。

四、加大執法力度,凈化市場環境

(二十三)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的企業,由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依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予以查處。

(二十四)對違反本通知要求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企業,由文化行政部門、商務主管部門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二十五)建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大對「盜號」、「私服」、「外掛」、非法獲利、洗錢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各部門應定期溝通,協調配合,及時通報有關情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所發行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不得與游戲內道具名稱重合。網路游戲內道具的管理規定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特此通知。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人民銀行、新聞出版總署。

文化部 商務部
二○○九年六月四日

《文化部 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讀

近年來,隨著網路游戲的迅速發展,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廣泛應用於經營服務之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促進產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經濟和社會問題,特別是市場行為缺乏監管、用戶權益缺乏保障、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使用范圍缺少限制等現象比較嚴重,成為社會關注的突出問題。對此,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高度重視,要求切實加強管理。2009年6月4日,經中國人民銀行會簽同意,文化部、商務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著眼於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情況、新問題,力求解決當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面臨的突出問題。《通知》有以下幾個顯著的特點:

一、首次明確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定義

確定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內涵和外延,是開展管理工作的基礎。《通知》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做出如下界定:「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游戲企業提供的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用於兌換發行企業所提供的指定范圍、指定時間內的網路游戲服務,表現為網路游戲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數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戲活動中獲得的游戲道具。」

上述界定,明確了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適用范圍,對當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與游戲內的虛擬道具從管理實踐出發做了區分,《通知》所定義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不涉及網路游戲內的虛擬道具(例如角色服飾、游戲幣、武器道具等),與法定貨幣有直接的關系。對於游戲內道具的管理,《通知》中預留了管理介面,相關管理規定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二、適應新發展,解決新問題

當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管理面臨市場行為缺乏監管、用戶權益缺乏保障、使用范圍缺少限制等突出問題,《通知》著力解決制度缺失問題,從依法行政的角度為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管理提供了依據,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制度創新:

一是加強主體管理,《通知》在網路游戲經營許可中細化了「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兩項業務,從事相關服務的企業需批准後方可經營。《通知》同時也規定了從事這兩項業務的企業申報程序。

二是從電子商務管理出發,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 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

三是規范市場行為,防範市場風險。特別是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作出了嚴格規定,僅限於兌換發行企業自身所提供的虛擬服務,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他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防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對現實金融秩序可能的沖擊。

四是對相關企業提出嚴格要求。《通知》對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的企業都明確了一系列規定,提出了嚴格的要求。例如: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支持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的,應採取技術措施禁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用戶帳戶之間的轉移功能。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要建立違法交易責任追究制度和技術措施,嚴格甄別交易信息的真偽,在明知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為非法獲取或接到舉報並核實的,應及時刪除虛假交易信息和終止提供交易服務。

五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通知》禁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務。網路游戲的功能系統非常復雜,限制未成年人參與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交易活動,對於保護未成年人、防止過於復雜的經濟功能影響未成年人成長有積極作用。

三、切實保障用戶合法權益,明確企業責任

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中一直存在著用戶合法權益保障不力的問題。某些網路游戲產品在終止服務時,對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不退還、不補償,損害了用戶合法權益。

《通知》在用戶權益保障方面明確了企業責任。在用戶出示與所注冊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的情況下,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在核實用戶身份後,應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充值和轉移記錄,按照申訴處理程序處理。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積極協助進行取證和協調解決。在終止服務時,對於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必須以法定貨幣方式或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退還用戶。

同時,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在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相關交易服務時,須規定出售方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並綁定與注冊信息一致的境內銀行賬戶,保留用戶間的相關交易記錄和帳務記錄。

四、嚴厲打擊利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

《通知》充分利用現有的管理手段,提出建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強部門溝通協調,規范市場秩序、保障網路游戲產業的健康發展,防範金融風險,防止和打擊利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違法犯罪行為。

(一)《通知》與《關於規范網路游戲經營秩序查禁利用網路游戲賭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號)實行對接,要求各地配合公安機關從嚴整治帶有賭博色彩的網路游戲,嚴厲打擊利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的違法犯罪行為。目前,某些網路游戲產品利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採取抽簽、押寶、隨機抽取等博彩的方式分配游戲道具或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用戶和社會中產生了不良影響,《通知》禁止此種行為,對涉嫌利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進行賭博或博彩的行為將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二)從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角度,加大對「私服」、「外掛」網站的打擊力度。當前,「私服」、「外掛」已經成為損害網路游戲行業的毒瘤,文化部在堅持打擊、查處的同時,首次從網上支付角度,對經文化部認定的網路游戲「私服」、「外掛」網站上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的,由文化部通報中國人民銀行。有關機構將依法監管

㈣ 國家的有關規定,禁止虛擬貨幣上市流通,請問網游點卡是虛擬貨幣嗎,國家對這方面有規定嗎

首先你得明白:任何一種能執行交換中介、價值標准或完全流動的財富貯藏手段職能的的物品都可看成是貨幣。

某些游戲玩家肯定了網游點卡的價值,而一些著名的網游公司賦予了這張點卡信用,所以在這樣一個特定的人群中,網游點卡完全可能成為貨幣,虛擬貨幣無非是相對主幣來說的,在中國,國家唯一認可及允許在市面上流通的貨幣就是人民幣。

㈤ 虛擬貨幣的相關法規

2009年06月28日,文化部、商務部聯合下發《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虛擬貨幣表現為網路游戲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數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戲活動中獲得的游戲道具;虛擬貨幣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他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
以下是文化部、商務部通知全文:
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商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局、商務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寧夏回族自治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
隨著網路游戲的迅速發展,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廣泛應用於網路游戲經營服務之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促進網路游戲產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經濟和社會問題。主要體現在:一是用戶權益缺乏保障;二是市場行為缺乏監管;三是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使用中引發的糾紛不斷。
為規范網路游戲市場經營秩序,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關於進一步加強網吧及網路游戲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7]10號)和《關於規范網路游戲經營秩序查禁利用網路游戲賭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號)等文件精神,經商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同意,現就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㈥ 網易游戲在網游虛擬貨幣新規范圍嗎

網易游戲當然是在網游虛擬貨幣新規的范圍。
虛擬貨幣使用范圍:不得支付購買實物
《通知》還明確指出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適用范圍僅限於兌換發行企業自身所提供的虛擬服務,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它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
明確企業責任:發行與交易不可同時兼顧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通知》指出,文化行政部門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游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要求同一企業不得同時經營網游虛擬貨幣的發行與交易業務。
當然,數字貨幣比特幣萊特幣、DECENT等加密貨幣不在其范圍。

㈦ 虛擬貨幣怎樣通過法律保護呢

目前法律上還是一片空白,沒有相關規定,只能參照刑法關於盜竊罪的相關條文處理。

㈧ 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網路游戲幣一般情況下使用的范圍都是非常有限的,都是固定在一定范圍之內的。價格浮動也是不能隨便變動。比特幣、瑞泰幣、萊特幣等加密貨幣的價格不是固定的,浮動是非常大的,風險也是非常大的。

㈨ 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內容

一、嚴格市場准入,加強主體管理
(一)本通知所稱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的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用於兌換發行企業所提供的指定范圍、指定時間內的網路游戲服務,表現為網路游戲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數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戲活動中獲得的游戲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門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的,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和《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管理。凡提供上述兩項服務的企業,須符合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有關條件,向企業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初審後報文化部審批。「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是指發行並提供虛擬貨幣使用服務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是指為用戶間交易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提供平台化服務的企業。同一企業不得同時經營以上兩項業務。
(三)企業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除依法提交相關材料外,須在業務發展報告中提交虛擬貨幣表現形式、發行范圍、單位購買價格、終止服務時的退還方式、用戶購買方式(含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等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四)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此類企業在提出申請時,除依法提交的材料外,須在業務發展報告中提交服務(平台)模式、用戶購買方式(含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等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用戶賬號與實名銀行賬戶綁定情況、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五)已經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或交易服務的企業,應在本通知印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相關經營業務。逾期未申請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予以查處。文化行政部門批准文件抄送商務部和中國人民銀行。
二、規范發行和交易行為,防範市場風險
(六)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依據自身的經營狀況和產品營運情況,適量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嚴禁以預付資金佔用為目的的惡意發行行為。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虛擬貨幣總量等情況,須按季度報送企業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
(七)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時,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必須保存用戶的充值記錄。該記錄保存期自用戶充值之日起不少於180天。
(八)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僅限於兌換發行企業自身所提供的虛擬服務,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它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
(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採取必要的措施和申訴處理程序措施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並在企業向用戶提供服務的網站上顯著位置進行說明。
(十)用戶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過程中出現糾紛的,應出示與所注冊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在核實用戶身份後,應提供虛擬貨幣充值和轉移記錄,按照申訴處理程序處理。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積極協助進行取證和協調解決。
(十一)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計劃終止其產品和服務提供的,須提前60天予以公告。終止服務時,對於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網路游戲運營企業必須以法定貨幣方式或用戶接受的其它方式退還用戶。
網路游戲因停止服務接入、技術故障等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自身原因連續中斷服務30天的,視為終止。
(十二)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變更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單位購買價格,在新增虛擬貨幣發行種類時,需根據本通知第三條所列材料內容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十三)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支持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的,應採取技術措施禁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在用戶賬戶之間的轉移功能。
(十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在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相關交易服務時,須規定出售方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並要求其綁定與實名注冊信息一致的境內銀行帳戶。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必須保留用戶間的相關交易記錄和賬務記錄,保留期自交易行為發生之日起不少於180天。
(十五)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要建立違法交易責任追究制度和技術措施,嚴格甄別交易信息的真偽,禁止違法交易。在明知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為非法獲取或接到舉報並核實的,應及時刪除虛假交易信息和終止提供交易服務。
(十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
(十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和交易服務企業應積極採取措施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在相關部門依法調查時,必須積極配合,並提供相關記錄。
(十八)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用戶間虛擬貨幣轉移服務的,應採取技術措施保留轉移記錄,相關記錄保存時間不少於180天。
三、加強市場監管,嚴厲打擊利用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等違法犯罪行為
(十九)各地要按照公安部、文化部等部門《關於規范網路游戲經營秩序查禁利用網路游戲賭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號)的要求,配合公安機關從嚴整治帶有賭博色彩的網路游戲,嚴厲打擊利用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十)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在用戶直接投入現金或虛擬貨幣的前提下,採取抽簽、押寶、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戲道具或虛擬貨幣。
(二十一)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企業應積極配合管理部門,採取技術手段打擊「盜號」、「私服」、「外掛」等。
(二十二)對經文化部認定的網路游戲「私服」、「外掛」網站上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的,由文化部通報中國人民銀行。
四、加大執法力度,凈化市場環境
(二十三)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的企業,由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依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予以查處。
(二十四)對違反本通知要求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企業,由文化行政部門、商務主管部門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二十五)建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大對「盜號」、「私服」、「外掛」、非法獲利、洗錢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各部門應定期溝通,協調配合,及時通報有關情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所發行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不得與游戲內道具名稱重合。網路游戲內道具的管理規定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商 務 部
二○○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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