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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實質是一般

發布時間: 2022-04-14 00:52:19

❶ 什麼是虛擬貨幣數字貨幣和加密貨幣

一、虛擬貨幣
虛擬貨幣是指未列印在紙上或印在金屬上的任何貨幣,所以它是虛擬的,只存在於虛擬世界中。
騰訊公司Q幣就是一種中心化的虛擬貨幣:由騰訊自行發行、管理,可通過微信支付、銀行卡等方式充值、按1Q幣/RMB比例購買,只能用來購買QQ平台的產品(如游戲道具)和服務,只能單向流通,既不能兌換現金,也不能進行轉賬交易。與此類似的還有網路游戲中的點券、直播平台的魚丸、電商平台的金豆,均屬於虛擬貨幣的范疇。一定程度上,這一類虛擬貨幣更像是「玩具」。
但從定義上講,虛擬貨幣的范圍最大,比特幣也可以算是去中心化的虛擬貨幣,但和Q幣、游戲點券有著本質的區別,比如不受任何中心化機構控制,可用於購買某些商品和服務,與法定貨幣雙向兌換定等,所以比特幣將比特幣定義為加密(數字)貨幣更精準。所以有些國內證券行業的人士認為,虛擬貨幣僅指Q幣這一類,並不包含比特幣等加密(數字)貨幣。
二、數字貨幣
數字貨幣的定義分歧最大,但統一的部分是:一種以數字形式呈現的貨幣,而非紙幣、硬幣等實體貨幣,承擔了類似實體貨幣的職能,但能夠支持即時交易和無地域限制的所有權轉移。

從字面地理解,它應該有兩個特點、
1. 它是由數據生成的,以電子的形式存在的。
2. 它具有貨幣的功能,可以被用來交易,並具有一定價值。
它可以在區塊鏈中運行,也可以是互聯網中流通。嚴格來說,銀行APP中的余額,從某種程度上也是一種數字貨幣。
數字貨幣是真實存在於數字世界的貨幣,不同於支付寶、微信、手機銀行轉賬,這些都是基於電子賬戶實現的支付方式,本質上只是現有法幣的信息化過程,這一類稱為電子貨幣更為精準,但廣義上也算在數字貨幣中。真正的(狹義)央行數字貨幣還處於研究階段,未來將和現有法幣同時使用,並將逐步取代現金。

三、加密貨幣
加密貨幣是基於某種加密演算法創建的數字貨幣,所以稱為加密數字貨幣更好理解。加密貨幣並非由任何中心化機構發行,理論上它不會受到政府部門干涉、管控的影響,目前幣圈流通的比特幣、以太坊、EOS等幣種都是加密貨幣。
加密貨幣採用的分布式記賬系統,共識機制由社區內大部分用戶制定,對使用者有很好的隱私保護,但交易信息是完全公開透明的, 且交易規則不會被某個機構或個人擅自更改,受到所有成員的監督。

所以在區塊鏈投資領域的各種幣種,准確的定位是加密(數字)貨幣,大眾所關注與探討的數字貨幣,無論是關於比特幣、ICO,還是各國央行關注探索的數字貨幣,其實質就是加密貨幣。

❷ 數字貨幣,數字資產,虛擬貨幣,電子貨幣有什麼區別嗎

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所有者與市場關於交換權的契約,根本上是所有者相互之間的約定。貨幣的契約本質決定貨幣可以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如一般等價物,貴金屬貨幣,紙幣,電子貨幣等。其基本職能是價值尺度和流通手段,一般等價物。——摘自網路

法定貨幣:是指不代表實質商品或貨物,發行者亦沒有將貨幣兌現為實物義務;只依靠政府的法令使其成為合法通貨的貨幣。法定貨幣的價值來自擁有者相信貨幣將來能維持其購買力。貨幣本身並無內在價值,也就是說,當紙幣產生之後,法定貨幣實質上就是法律規定的可以流通的紙幣。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家管理人民幣的主管機關,負責人民幣的設計、印製和發行。——摘自網路

電子貨幣:實際上是法幣的電子化,包括我們常見的銀行卡、網銀、電子現金等;還有近年來發展起來的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寶、微信支付等。這些電子貨幣無論其形態如何,通過哪些機構流通,其最初的源頭都是中央銀行發行的法幣。

虛擬貨幣: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存在狀態是無形的,我們討論的狹義層面的虛擬貨幣與電子貨幣最重要的區別就是發行者的不同。虛擬貨幣是非法幣的電子化,其最初的發行者並不是央行。比如游戲幣等、Q幣、點券等,這類虛擬貨幣主要限於特定的虛擬環境里流通。

數字貨幣:應用了區塊鏈等最新數字網路技術的數字貨幣,具有分布式記賬、獨特加密技術、去中心化結算等特點。當然,具有這些特點的數字化工具要成為主權化的貨幣或者法定貨幣,還必須獲得國家信用的支撐。

所以,數字貨幣必須是貨幣;而貨幣在當今社會制度下還必須是主權貨幣或者法定貨幣。其次,數字貨幣必須具備貨幣的基本屬性和主要職能。

❸ 網路上的虛擬貨幣在本質上是一般等價物嗎

網路上的虛擬貨幣可以作為是一般等價物,但本質上不一定是。例如,比特幣、瑞泰幣、千金卡等數字貨幣都是可以充當一般等價物的,但是本質上就不一定是。
從商品中分離出來的充當其它一切商品的統一價值表現材料的商品,它的出現,是商品生產和交換發展的必然結果。歷史上,一般等價物曾由一些特殊的商品承擔,隨著社會的進步,黃金和白銀成了最適合執行一般等價物職能的貨幣。貨幣是從商品中分離出來固定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

❹ 虛擬貨幣的本質概括

「虛擬」這種形式及其表現並不是第一位重要的,第一位重要的是內在價值問題。也就是說,虛擬貨幣代表的價值,與一般貨幣代表的價值具有什麼樣的聯系與區別。鑒於問題背景的深度,在研究的出發點上,需要站得更高。貨幣問題是現代性范疇的問題,虛擬貨幣問題則是後現代性范疇的問題。它們之間並不共享同一基礎範式。而正是範式的差異,而非虛擬現象,導致了二者的不同。
價值形成機制不同
一般貨幣與虛擬貨幣的價值基礎不同,前者代表效用,後者代表價值。從行為經濟學的觀點推導,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它所「等」之「價」,語言上雖稱為價值,但實際上是指效用。而虛擬貨幣代表的不是一般等「價」之「效」,而是價值本身。虛擬貨幣不是一般等價物,而是價值相對性的表現形式,或者說是表現符號;也可以說,虛擬貨幣是個性化貨幣。在另一種說法中,也可稱為信息貨幣。它們的共性在於都是對不確定性價值、相對價值進行表示的符號。這樣說的時候,貨幣的傳統含義已經被突破了。原有含義的貨幣,只能是新的更廣義貨幣的一個特例。貨幣既可以作為一般等價物的符號,也可以作為相對化價值集的符號。
貨幣決定機制不同
一般貨幣由央行決定,虛擬貨幣由個人決定。一般貨幣的主權在共和體中心;虛擬貨幣的主權在分布式的個體節點。從信息經濟學的角度看,一般貨幣是虛擬貨幣的一個特例。這種特例的特殊點在於:第一,參照點不變。因此,價值從一個集被特化為一個可通約的值,當參照點不變時,價值等同於效用;第二,效用相對於參照點的得失不變。這意味著,參照點所擁有的值,是一個穩定的理性值、均衡值。在理性經濟中,參照點也可能不變,但仍是一個散集。其不同在於這個散集中的每一個點(實際成交價)都是不穩定的,只有均衡值是穩定的;但在虛擬貨幣的價值集中,每一個點都可能是穩定的,相反是那個理性均衡值可能是不穩定的。反映到貨幣決定機制上,央行正是理性價值的一個固定不變的參照點的人格化代表,而虛擬貨幣市場(如股市、游戲貨幣市場)是由央行之外的力量決定的。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在經濟學中有人把股票市場稱為虛擬貨幣市場,把股市和衍生金融市場形成的經濟稱為虛擬經濟。虛擬經濟的本質是以個體為中心的信息經濟。
價值交換機制不同
一般貨幣的價值轉換,在貨幣市場內完成;而虛擬貨幣的價值轉換,在虛擬貨幣市場內完成。一般貨幣與虛擬貨幣的價值交換,通過兩個市場的總體交換完成,在特殊條件下存在不成熟的個別市場交換關系。因此可以說,一般貨幣與虛擬貨幣處於不同的市場。費雪方程(QP=MV)描述了商品市場與貨幣市場的價值轉換關系;擴展費雪方程(MV=BH)則描述了貨幣市場與虛擬貨幣市場的價值轉換關系。有人擔心游戲虛擬貨幣可能引發通貨膨脹,這是由於他不了解虛擬貨幣的市場交換機制,把貨幣市場與虛擬貨幣市場混為一談了。正如商品市場的供求失衡,不能直接導致貨幣市場的供求失衡,而一定要通過在總體市場上增發貨幣才能導致通貨膨脹一樣;虛擬貨幣市場上的供求失衡,也不能直接導致貨幣市場的通脹。問題的關鍵在於是否形成了統一的虛擬貨幣市場。股市是統一市場,而游戲市場還不是這樣。舉例來說,某種游戲虛擬貨幣與人民幣的比值,最初可能是80萬比1,隨後可能變化為800萬比1。也許今天能夠購買一座城堡的虛擬幣,到明天也許就只夠買一隻戰斧了。這種現象確實可能發生;如果虛擬貨幣形成了統一市場,也確實可能對貨幣市場形成壓力,問題是,並不存在這樣的統一市場,游戲幣的發行主體相互獨立,且不具備金融主體的地位,更談不上在金融市場水平與貨幣的交換。而且更主要的是,無論是基礎貨幣還是增值貨幣,貨幣量(M)和貨幣價格水平(V,即流通速度)都沒有因此發生變化,因此不能認為會出現貨幣膨脹或緊縮。對於當前的游戲幣貶值現象,寧可解釋為作為增值服務的某一游戲的服務條件發生了變化。由於游戲者水平的普遍提高或游戲者數量的增多,對虛擬幣的需求增加,所涉及服務的價格及虛擬幣的價格水平有所下降。由於這種服務供求條件的變化,導致服務價格的下降。這是一個實體商品市場就可以解釋的現象。

❺ 虛擬貨幣是什麼

1、虛擬貨幣是指在虛擬空間中特定社群內可以購買商品和服務的貨幣,知名的虛擬貨幣有比特幣、騰訊公司的Q幣、盛大公司的點券等等。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和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的,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
2、網路虛擬貨幣大致可以分為
第一類是大家熟悉的游戲幣。在單機游戲時代,主角靠打倒敵人、進賭館贏錢等方式積累貨幣,用這些購買草葯和裝備,但只能在自己的游戲機里使用。那時,玩家之間沒有「市場」。自從互聯網建立起門戶和社區、實現游戲聯網以來,虛擬貨幣便有了「金融市場」,玩家之間可以交易游戲幣。
第二類是門戶網站或者即時通訊工具服務商發行的專用貨幣,用於購買本網站內的服務。使用最廣泛的當屬騰訊公司的Q 幣,可用來購買會員資格、QQ秀等增值服務。
第三類互聯網上的虛擬貨幣,如比特幣(BTC)、萊特貨幣(LTC)等,比特幣是一種由開源的P2P軟體產生的電子貨幣,也有人將比特幣意譯為「比特金」,是一種網路虛擬貨幣。主要用於互聯網金融投資,也可以作為新式貨幣直接用於生活中使用。

拓展資料:
1、本質概括
「虛擬」這種形式及其表現並不是第一位重要的,第一位重要的是內在價值問題。也就是說,虛擬貨幣代表的價值,與一般貨幣代表的價值具有什麼樣的聯系與區別。鑒於問題背景的深度,在研究的出發點上,需要站得更高。貨幣問題是現代性范疇的問題,虛擬貨幣問題則是後現代性范疇的問題。它們之間並不共享同一基礎範式。而正是範式的差異,而非虛擬現象,導致了二者的不同。
2、價值形成機制不同
一般貨幣與虛擬貨幣的價值基礎不同,前者代表效用,後者代表價值。從行為經濟學的觀點推導,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它所「等」之「價」,語言上雖稱為價值,但實際上是指效用。而虛擬貨幣代表的不是一般等「價」之「效」,而是價值本身。虛擬貨幣不是一般等價物,而是價值相對性的表現形式,或者說是表現符號;也可以說,虛擬貨幣是個性化貨幣。在另一種說法中,也可稱為信息貨幣。它們的共性在於都是對不確定性價值、相對價值進行表示的符號。這樣說的時候,貨幣的傳統含義已經被突破了。原有含義的貨幣,只能是新的更廣義貨幣的一個特例。貨幣既可以作為一般等價物的符號,也可以作為相對化價值集的符號。
3、貨幣決定機制不同
一般貨幣由央行決定,虛擬貨幣由個人決定。一般貨幣的主權在共和體中心;虛擬貨幣的主權在分布式的個體節點。從信息經濟學的角度看,一般貨幣是虛擬貨幣的一個特例。這種特例的特殊點在於:第一,參照點不變。因此,價值從一個集被特化為一個可通約的值,當參照點不變時,價值等同於效用;第二,效用相對於參照點的得失不變。這意味著,參照點所擁有的值,是一個穩定的理性值、均衡值。在理性經濟中,參照點也可能不變,但仍是一個散集。其不同在於這個散集中的每一個點(實際成交價)都是不穩定的,只有均衡值是穩定的;但在虛擬貨幣的價值集中,每一個點都可能是穩定的,相反是那個理性均衡值可能是不穩定的。反映到貨幣決定機制上,央行正是理性價值的一個固定不變的參照點的人格化代表,而虛擬貨幣市場(如股市、游戲貨幣市場)是由央行之外的力量決定的。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在經濟學中有人把股票市場稱為虛擬貨幣市場,把股市和衍生金融市場形成的經濟稱為虛擬經濟。虛擬經濟的本質是以個體為中心的信息經濟。


❻ 虛擬貨幣是什麼

虛擬貨幣,是用於電子流通的貨幣。現在虛擬貨幣的范圍很大了,有Q幣、比特幣等等。隨著數字貨幣的發展壯大,虛擬貨幣越來越豐富,可能會發展成未來的主流。比如BTC、EOS、BCBOT等等已經不止是虛擬貨幣了,已經有了演算法、有了落地項目、有了技術。

虛擬貨幣主要由網路游戲服務商發行,用來購買游戲中的道具,如裝備、服裝等。但是目前虛擬貨幣的使用已經大大超出了此范疇,虛擬貨幣可以用來購買游戲點卡、實物和一些影片、軟體的下載服務等。

(6)虛擬貨幣實質是一般擴展閱讀:

現實風險

虛擬貨幣作為電子商務的產物,開始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而且,越來越和現實世界交匯。然而,在虛擬貨幣日益長大的同時,相關法規卻相對滯後,埋下了不少隱患。

欺詐行為

網上虛擬貨幣的私下交易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虛擬貨幣與人民幣之間的雙向流通。這些交易者的活動表現為低價收購各種虛擬貨幣、虛擬產品,然後再高價賣出,依靠這種價格差贏取利潤。隨著這種交易的增多,甚至出現了虛擬造幣廠。虛擬貨幣除了主營公司提供之外,還有一些專門從事「虛擬造幣」的人,以專業玩游戲等方式獲取虛擬貨幣,再轉賣給其他玩家。

以溫州地區為例,大概有七八家這樣的「虛擬造幣工廠」,從業者達到四五百人。這樣不僅給虛擬貨幣本身的價格形成一種泡沫,給發行公司的正常銷售造成困擾,同時也為各種網路犯罪提供了銷贓和洗錢的平台,從而引發其他一些不良行為。

沖擊體系

現代金融體系中,貨幣的發行方一般是各國央行,央行負責對貨幣運行進行管理和監督。而作為網路上用來替代現實貨幣流通的等價交換品,網路虛擬貨幣實質上同現實貨幣已經沒有區別。不同的是,發行方不再是央行,而是各家網路公司。

如果虛擬貨幣的發展使其形成了統一市場,各個公司之間可以互通互兌,或者虛擬貨幣整合統一了,都是以相同標准和價格進行通用,那麼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虛擬貨幣就是通貨了,很有可能會對傳統金融體系或是經濟運行形成威脅性沖擊。

參考資料:網路-虛擬貨幣

❼ 虛擬貨幣有什麼實際價值

一般貨幣與虛擬貨幣的價值基礎不同,前者代表效用,後者代表價值。從行為經濟學的觀點推導,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它所「等」之「價」,語言上雖稱為價值,但實際上是指效用。而虛擬貨幣代表的不是一般等「價」之「效」,而是價值本身。虛擬貨幣不是一般等價物,而是價值相對性的表現形式,或者說是表現符號;也可以說,虛擬貨幣是個性化貨幣。在另一種說法中,也可稱為信息貨幣。它們的共性在於都是對不確定性價值、相對價值進行表示的符號。這樣說的時候,貨幣的傳統含義已經被突破了。原有含義的貨幣,只能是新的更廣義貨幣的一個特例。貨幣既可以作為一般等價物的符號,也可以作為相對化價值集的符號。
貨幣決定機制不同
一般貨幣由央行決定,虛擬貨幣由個人決定。一般貨幣的主權在共和體中心;虛擬貨幣的主權在分布式的個體節點。從信息經濟學的角度看,一般貨幣是虛擬貨幣的一個特例。這種特例的特殊點在於:第一,參照點不變。因此,價值從一個集被特化為一個可通約的值,當參照點不變時,價值等同於效用;第二,效用相對於參照點的得失不變。這意味著,參照點所擁有的值,是一個穩定的理性值、均衡值。在理性經濟中,參照點也可能不變,但仍是一個散集。其不同在於這個散集中的每一個點(實際成交價)都是不穩定的,只有均衡值是穩定的;但在虛擬貨幣的價值集中,每一個點都可能是穩定的,相反是那個理性均衡值可能是不穩定的。反映到貨幣決定機制上,央行正是理性價值的一個固定不變的參照點的人格化代表,而虛擬貨幣市場(如股市、游戲貨幣市場)是由央行之外的力量決定的。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在經濟學中有人把股票市場稱為虛擬貨幣市場,把股市和衍生金融市場形成的經濟稱為虛擬經濟。虛擬經濟的本質是以個體為中心的信息經濟。

❽ 虛擬貨幣合法嗎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虛擬貨幣本質上只具有商品屬性,不具備貨幣屬性。目前全世界發行有上百種數字貨幣,目前流行的數字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無限幣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指出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發布《 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當時盛興的「代幣發行融資」行為予以規制。明確了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因此,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2018 年 8 月 24 日銀保監會、中央網信辦、公安部、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指出打著「金融創新」「區塊鏈」的旗號,通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實質是「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資金運轉難以長期維系。
2021年5月18日,針對虛擬貨幣價格暴漲暴跌,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有所反彈的客觀形勢,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聯合發布《 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重申了虛擬貨幣只具有商品屬性,不具備貨幣屬性的本質,並且明確指出,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滋生非法跨境轉移資產、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風險,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再次要求有關機構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
另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2017年3月全國人大審議通過修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其中新增的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是我國民法第一次將網路虛擬財產納入民事權利,歸入民法保護范圍。這也就意味著,盡管國家對金融領域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予以嚴厲打擊禁止,但是由於比特幣又具備虛擬財產的屬性。因此,司法實踐中部分案例對於以比特幣作為商品或財產而產生的契約式糾紛,法律仍予以了保護。
所以大家要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一、正確認識比特幣的屬性
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
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❾ 數字貨幣、虛擬貨幣、電子貨幣各有什麼區別

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所有者與市場關於交換權的契約,根本上是所有者相互之間的約定。貨幣的契約本質決定貨幣可以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如一般等價物,貴金屬貨幣,紙幣,電子貨幣等。其基本職能是價值尺度和流通手段,一般等價物。——摘自網路

法定貨幣:是指不代表實質商品或貨物,發行者亦沒有將貨幣兌現為實物義務;只依靠政府的法令使其成為合法通貨的貨幣。法定貨幣的價值來自擁有者相信貨幣將來能維持其購買力。貨幣本身並無內在價值,也就是說,當紙幣產生之後,法定貨幣實質上就是法律規定的可以流通的紙幣。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家管理人民幣的主管機關,負責人民幣的設計、印製和發行。——摘自網路

電子貨幣:實際上是法幣的電子化,包括我們常見的銀行卡、網銀、電子現金等;還有近年來發展起來的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寶、微信支付等。這些電子貨幣無論其形態如何,通過哪些機構流通,其最初的源頭都是中央銀行發行的法幣。

虛擬貨幣: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存在狀態是無形的,我們討論的狹義層面的虛擬貨幣與電子貨幣最重要的區別就是發行者的不同。虛擬貨幣是非法幣的電子化,其最初的發行者並不是央行。比如游戲幣等、Q幣、點券等,這類虛擬貨幣主要限於特定的虛擬環境里流通。

數字貨幣:應用了區塊鏈等最新數字網路技術的數字貨幣,具有分布式記賬、獨特加密技術、去中心化結算等特點。當然,具有這些特點的數字化工具要成為主權化的貨幣或者法定貨幣,還必須獲得國家信用的支撐。

所以,數字貨幣必須是貨幣;而貨幣在當今社會制度下還必須是主權貨幣或者法定貨幣。其次,數字貨幣必須具備貨幣的基本屬性和主要職能。

央行在發行數字貨幣方面取得了新進展。央行推動的基於區塊鏈的數字票據交易平台已測試成功,由央行發行的法定數字貨幣已在該平台試運行,春節後央行旗下的數字貨幣研究所也將正式掛牌。這意味著在全球范圍內,中國央行將成為首個發行數字貨幣並開展真實應用的中央銀行。

所以,對照貨幣的內涵,從嚴格意義上來講,比特幣、萊特幣等「加密數字貨幣」 只能是一種「數字產品」。如果這些數字產品引起投資者關注,其交易形成一定的規模,具有了一定的投融資功能,那就是「數字資產」,即數字化的金融資產,但不是數字貨幣。

真正的數字貨幣,應是法定貨幣與分布式記賬、加密技術、去中心化結算這些數字網路技術結合之後的數字化法定貨幣。

數字資產網路給的定義是:數字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控制的,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的,在日常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或處在生產過程中的非貨幣性資產。

數字資產與數字貨幣的區別在於,數字貨幣有可能取代有形貨幣,而數字資產只是經濟體的一部分。

在現代信用貨幣制度下,貨幣發行完全由貨幣當局控制。可是目前很地方還是將比特幣等數字資產成為「虛擬貨幣」或「數字貨幣」廣義上講,非真實的貨幣都能稱為「虛擬貨幣」而比特幣等數字資產也常被認為是「非法定數字貨幣」。

無論怎麼稱呼,自己對每種貨幣或者資產形式的概念明確即可,現在市場對這些概念並沒有官方的精確定義,筆者解釋的內涵外延是為了釐清這些概念便於理解,也並不一定精準,供參考,更多可以留意微寬。

❿ 電子貨幣,虛擬貨幣以及網路貨幣有什麼關系

關系:虛擬貨幣與網路貨幣的概念是相同的,都是指以形式存儲在計算機系統中,並通過以電子信息傳送形式實現功能的貨幣。

雖然電子貨幣同樣也是在網路中進行交易,但不同於虛擬貨幣與網路貨幣的是,電子貨幣的本質是一定金額的現金或存款從發行者處兌換並獲得代表相同金額的數據或者通過銀行及第三方推出的快捷支付服務。

(10)虛擬貨幣實質是一般擴展閱讀

嚴格意義是消費者向電子貨幣的發行者使用銀行的網路銀行服務進行儲值和快捷支付,通過媒介(二維碼或硬體設備),以電子形式使消費者進行交易的貨幣。

紙幣一般是由中央銀行或者特定的金融機構壟斷發行。中央銀行承擔其發行成本,享有其利潤。而電子貨幣的發行機制有所不同,發行機構既有中央銀行也有一般金融機構,甚至非金融機構,且更多的是後者。

而網路貨幣就是採用一系列經過加密的數字,在全球網路上傳輸的可以脫離銀行實體而進行的數字化交易媒介物。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虛擬貨幣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網路貨幣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電子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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