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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主要監管措施

發布時間: 2022-06-12 02:30:59

❶ 關於禁止虛擬貨幣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建設銀行嚴格落實國家有關監管要求,恪守行業自律承諾,堅決不開展、不參與任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活動,堅決不為虛擬貨幣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任何金融產品和服務。

法律依據:《關於禁止使用我行服務用於虛擬貨幣交易的公告》

一、建設銀行嚴格落實國家有關監管要求,恪守行業自律承諾,堅決不開展、不參與任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活動,堅決不為虛擬貨幣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任何金融產品和服務。

二、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將在我行開立的賬戶用於虛擬貨幣的交易資金充值以及提現、購買或銷售相關交易充值碼等活動,不得通過在我行開立的賬戶劃轉與虛擬貨幣交易相關的資金。

三、我行將持續加強涉虛擬貨幣交易的日常監控排查力度,對於上述涉虛擬貨幣交易的行為,一經發現將立即採取暫停相關賬戶交易、終止金融服務等措施。對發現的違法違規線索,將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❷ 內蒙古發布了打擊虛擬貨幣挖礦的哪些措施

一、對工業園區、數據中心、自備電廠等主體為虛擬貨幣「挖礦」企業提供場地、電力支持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相關法規加大節能監察力度,核減能耗預算指標;對存在故意隱瞞不報、清退關停不及時、審批監管不力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嚴肅追責問責。

二、對大數據中心、雲計算企業等主體存在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的,由主管部門取消各類優惠政策,退出內蒙古電力多邊交易市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從嚴處理,嚴肅追究責任。

三、對通訊企業、互聯網企業等主體存在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相關規定,由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嚴肅追究責任。

四、對網吧等主體存在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的,由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對其進行停業整頓等處置。

五、對未經報批私自接入動力電源的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等主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規,對其違法竊電行為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對企業、個人等主體存在以虛擬貨幣形式進行洗錢等違法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規,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對企業、個人等主體存在利用虛擬貨幣進行非法集資等行為的,依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等相關法規,由主管部門從嚴處置。

八、對存在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的相關企業及有關人員,按有關規定納入失信黑名單;對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參與虛擬貨幣「挖礦」或為其提供方便與保護的,一律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❸ 禁止虛擬貨幣交易的法規

《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為了維護金融穩定,保護人民財產安全,近日,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就虛擬貨幣交易炒作問題,約談了部分銀行和支付機構。6月21日晚間,中國農業銀行率先發布聲明表示:將嚴格落實國家有關監管要求,堅決打擊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禁止使用本行服務進行虛擬貨幣交易。隨後,建設銀行、工商銀行、郵儲銀行、興業銀行和支付寶等機構紛紛發表類似聲明,表示將持續加強排查監測力度,一經發現相關行為,立即採取暫停賬戶交易、終止金融服務等措施,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拓展資料】
據我調查發現,隨著各大銀行和支付寶的一紙公告,比特幣交易價格出現大幅波動。根據比特幣網站Coindesk數據顯示,22日晚20時27分,比特幣急速下跌至29771美元,在過去的24小時累計跌幅達到了9.12%,距4月份比特幣史上最高點62829美元已斬至腰部下方。其他虛擬貨幣也大幅下跌,以太坊一度跌超10%,跌破1900美元/枚;幣安幣、艾達幣跌超5%,狗狗幣跌近16%。
監管層層加碼,近期重拳頻出
近年來,監管部門對虛擬貨幣領域的監管和整治從未停止。2013年12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印發了《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強調比特幣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也不是銀行、保險等金融體系中的金融產品,而是一種虛擬商品。
2017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也明確規定:「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有關部門指導各地集中取締173家非法發售代幣票券的平台,此後保持監管高壓態勢,累計清退38家境內新增平台。
今年5月,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聯合發布《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規定有關機構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同時提醒消費者也要提高風險防範意識,謹防財產損失。
5月21日,國務院金融委要求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堅決防範個體風險向社會領域傳遞。值得注意的是,這是金融委首次提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
5月26日,內蒙古發改委發布《關於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徵求意見稿)》。其實早在今年3月份,內蒙古政府就要求在2021年4月末前關停所有虛擬貨幣「挖礦」項目,但是很多礦主換了馬甲繼續「挖礦」。為此,內蒙古發改委專門設立了舉報平台,呼籲廣大群眾積極舉報非法「挖礦」活動。隨後,雲南、青海、四川等部分電價較低地區也紛紛出台文件要求停止虛擬貨幣「挖礦」行為。
金融風險大,與節能減排背道而馳
為何中央、各地方政府頻頻出台相關政策,對虛擬貨幣進行全面封殺主要原因在於虛擬貨幣具有高度匿名性、去中心化發行等特點,不但脫離實體經濟,而且還成為洗錢、販毒、走私、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的載體,嚴重擾亂市場經濟金融正常秩序,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據業內人士分析,炒作虛擬貨幣至少存在三大風險:「一是虛擬貨幣沒有實際價值支撐,也沒有主權信用和商業信用,價格容易被操縱,出現暴漲或暴跌現象;二是境內當前已沒有虛擬貨幣交易場所,『翻牆』在境外購買沒有消費者保護措施,投資者只能自負損失;三是虛擬貨幣容易受到『馬斯克式』的炒作,投資者在短時間內被『割韭菜』,從而遭受巨大財產損失。」

❹ 虛擬貨幣監管再升級,未來將採用何種監管手段

虛擬貨幣對於很多人來說經常在新聞中聽到了並且像這樣的一個投資方式也是很多消費者們越來越是因為通過它的整個市場上來看的話也是能夠感受到虛擬貨幣。它如果迎來了一個比較上漲的趨勢的話,它的盈利是非常可觀的,有的人他們在一夜之間就能夠讓自己通過虛擬貨幣這樣的一個方式收入幾十萬。

資金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影響

雖然很多人他們都想通過一些外網或者是其他的一些網站的方式去買這樣的虛擬貨幣並且也是想從中盈利,但是這些網站很有可能會是一些詐騙網站,或者是不正規的網站。很多消費者把自己的資金放進這些網站裡面的同時也是可能會遭受詐騙的這樣的危險,所以像這樣的情況也是建議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針對於這樣的虛擬貨幣一定要理智,並且監管部門也是對於這些虛擬貨幣的市場進行嚴格的管控。

❺ 內蒙古發布打擊虛擬貨幣挖礦措施,有哪些亮點

對於虛擬貨幣或者挖礦這些東西,國家一直以來都不是很支持,甚至有些反對。內蒙古就發布了一些了打擊挖礦的措施,我想這是一個信號,表達了國家打擊挖礦的決心。挖礦,就是指利用計算機的算力幫助自己獲得虛擬貨幣,這種行為會耗費大量的電力,顯卡的壽命也會快速減少,可以說,利用計算機挖礦這種行為,除了能夠參與炒幣,其他一點作用都沒有。

虛擬貨幣的發展,讓挖礦成為了一種賺錢的方法,但是這種賺錢方法,對社會的發展基本無益,無法創造真正的價值,我想這也是國家不支持虛擬貨幣的重要原因。

❻ 中國關於虛擬貨幣的法律

法律分析:1、 虛擬幣兌換實物,有違法風險。

法律依據:文化部《關於規范網路游戲運營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的通知》第(九)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兌換法定貨幣或者實物的服務,但是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終止提供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以法定貨幣方式或者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退還用戶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的情況除外。

2、積分兌換實物,目前風險不大。

積分換實物、換話費、小禮品等,一般認為是一種促銷活動,風險不大。目前其他游戲公司也有這種先例,比如巨人網路曾舉辦「積分兌換京東卡」的活動。

3、虛擬幣在自己平台上設置玩家交易平台,有違法風險。

(1) 涉嫌違反「發行與交易應當分開」的規定。法律依據:文化部、商務部聯合下發《關於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同一企業不能同時經營虛擬貨幣的發行與交易,並且虛擬貨幣不得支付購買實物,防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對現實金融秩序可能產生的沖擊。

(2) 操作不當,易牽涉賭博。某些棋牌網站從贏家手中抽頭,即抽取一定比例的傭金,涉嫌賭博類犯罪。

4、運營商線下收虛擬幣,是違法的。運營商線下收虛擬幣,即將虛擬幣兌換為人民幣,這是一種明令禁止的反向兌換。

法律依據:文化部《關於規范網路游戲運營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的通知》第(九)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兌換法定貨幣或者實物的服務,但是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終止提供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以法定貨幣方式或者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退還用戶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的情況除外。

法律依據:《關於規范網路游戲運營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的通知》第九條 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兌換法定貨幣或者實物的服務,但是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終止提供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以法定貨幣方式或者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退還用戶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的情況除外。

❼ 為什麼現在虛擬貨幣這么火,國家怎麼監管

原因:在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的今天,實體貨幣遠遠不能滿足人們的資金流動需求。如果有足夠多的人認可某種虛擬貨幣的價值,則它完全可能成為物質交換的替代單位,虛擬幣的存在必然還會再引起金融界的一股熱潮。
針對虛擬貨幣可能存在的風險,目前已有許多國際組織和中央銀行對虛擬貨幣體系的監管問題進行了公開回應。這些回應大體可以分為四類:警告與風險提示,監管與登記許可,立法規范,明令禁止。
(1)警告與風險提示。
一些中央銀行與監管機構對比特幣及虛擬貨幣體系發出了風險警告。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法蘭西銀行、荷蘭和比利時中央銀行就針對使用比特幣可能引發的洗錢與恐怖主義融資發出了公開警告。歐洲銀行業管理局(EBA)在2013年底發布的報告中警告消費者虛擬貨幣存在的諸多風險,如兌換損失、電子錢包被盜、支付不受保護、價格波動等。西班牙雖然沒有類似的風險警告,但及時發布了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信息公告。
(2)監管與登記許可。
總體而言,國際組織均認為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應在防範風險和促進創新之間找到平衡。瑞典從2012年開始要求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交易必須在金融監管機構進行登記。另外一些國家則注重資質監管,進而使其間接滿足審慎監管要求。還有些國家的監管主要針對虛擬貨幣交易的商業模式。法國金融審慎監管局將提供比特幣流通買賣服務,並在此過程中賺取資金的行為視作是一種支付服務而要求得到政府授權。另外一些國家將監管的重點著眼於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中介機構。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和丹麥的監管機構認為,為虛擬貨幣提供中介服務需要獲得授權。
(3)立法規范。
目前,已有部分國家擬立法監管虛擬貨幣交易。加拿大擬立法允許政府對比特幣交易進行監管,並將數額大於一萬美元的交易納入可疑監管范圍。美國希望調整相關法律結構應對比特幣的發展。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路(FinCEN)為使銀行保密法(BSA)在網路背景下適用,於2013年發布了針對私人生成、持有、分配、交易、接受和傳輸虛擬貨幣的行為及主體界定的解釋性指引。歐洲央行強調應加強現有法律框架下的國際合作,從歐洲與全球層面在現有法律制度框架下對虛擬貨幣加以規范。更多的國家則認為比特幣不是一種流通貨幣,不具有法律地位,也不符合金融工具的定義,如芬蘭、瑞典、馬來西亞和印尼等。
(4)明令禁止。
在某些國家,與比特幣有關的交易被禁止。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禁止金融機構進行比特幣交易,上述禁令隨後擴展至支付服務的供應商。持同樣態度的還有泰國和印尼央行。匿名網路貨幣(包括比特幣)的流通被俄羅斯司法檢查部門視作對貨幣的替代而被禁止。俄羅斯中央銀行早先已經將提供比特幣服務納入可疑交易的監察范圍。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禁止發行未注冊股票換取比特幣,禁止未經注冊從事以虛擬貨幣計價的網上證券交易活動。

❽ 內蒙古八大舉措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其他地方會跟進嗎

內蒙古八大舉措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金融科技專家蘇筱芮表示,此前內蒙古禁止挖礦時其他地區並未大規模跟進,但近期金融委首提「挖礦」或將成為一種信號,不排除後續其他地區順應監管形勢進行跟進的可能性。

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副教授王志誠也認為,很多省市可能會跟進,而且也應該跟進,特別是內蒙類似的火電地區,「挖礦」與能耗控制和碳中和的目標相反。

「即使是水電地區,也只是豐水季節電能有富餘,而一旦設立了礦機,在枯水期也不可能完全停止,如果幣價高的時期正好趕上枯水期,肯定也會佔用火電資源。」他說。

蘇寧金融研究院研究員孫揚也提到,其他各個地方肯定也會出台類似的政策,但會在水電資源豐富地區,如四川、雲南、貴州、西藏、重慶、東北等地出台類似政策,還有那些經濟很不發達但是電力資源充沛的地區。

此前內蒙古就曾提出將全面清理關停虛擬貨幣挖礦項目

早在今年2月25日,內蒙古發改委就發布《關於確保完成「十四五」能耗雙控目標任務若干保障措施(徵求意見稿)》,提出將全面清理關停虛擬貨幣挖礦項目,2021年4月底前全部退出,並且嚴禁新建虛擬貨幣挖礦項目。此後,內蒙古的虛擬貨幣挖礦產業就開始轉戰四川等地。

5月18日,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又發布通知宣布設立虛擬貨幣「挖礦」企業舉報平台,舉報范圍包括四類:虛擬貨幣「挖礦」企業;偽裝成數據中心享受稅收、土地、電價等方面優惠政策的虛擬貨幣「挖礦」企業;為從事虛擬貨幣「挖礦」企業提供場地租賃等服務的企業;通過非法手段獲取電力供應,從事虛擬貨幣「挖礦」業務的企業。

實際上,火電豐富的內蒙古一向是耗電成本高的虛擬貨幣礦場聚集地,因此內蒙古對虛擬貨幣挖礦的監管政策一走在前列。內蒙古對虛擬貨幣挖礦一直持有打擊態度。

2017年底,內蒙古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政治工作小組辦公室向包頭、鄂爾多斯、巴彥淖爾、烏海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關於引導我區虛擬貨幣「挖礦」企業有序退出的通知》,指出虛擬貨幣「挖礦」產業屬與實體經濟無關的偽金融創新,應不予以支持。

據此,請多措並舉,綜合採取電價、土地、稅收和環保等措施,引導相關「挖礦」企業有序迅出,鼓勵轉型到國家支持類的雲計算。

不過,在此次《意見稿》中,包裝稱雲計算的虛擬貨幣挖礦也將被徹底清退。此外,內蒙古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公布的《2019年上半年全區金融形勢分析報告》中也明確提出,將加快清退「挖礦」企業。

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在2019年9月再次公告稱,將對虛擬貨幣挖礦企業進行清理整頓,其中提到,挖礦產業屬於實體經濟無關的偽金融創新,應不予以支持的精神,對該類企業進行清理整頓有序退出相關工作。

2019年11月11日,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布了《關於對虛擬貨幣「挖礦」企業清理整頓情況聯合檢查的通知》,要求自治區聯合檢查組赴部分盟市,對虛擬貨幣挖礦企業清理整頓情況進行聯合檢查。

以上內容參考澎湃新聞-內蒙古八大舉措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其他地方會跟進嗎

❾ 中國禁止虛擬貨幣政策是什麼

1)直接挑明USDT屬於虛擬貨幣,不受我國法律保護。《通知》中第一條就明確將泰達幣即USDT劃入虛擬貨幣的范疇,同時指明虛擬貨幣並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2)為虛擬幣提供「定價服務」也屬違法,未來會被取締。《通知》第二條規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可見,即便是只為虛擬貨幣做「定價服務」也被認定為一種非法行為,從而具備相應的法律風險。
(3)虛擬幣交易「信息中介」模式,壽終正寢,不再灰色,已歸於非法范疇。與「定價服務」相同,《通知》也明確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的行為認定為一種非法金融活動,肯定了違法性。
(4)境外交易所的境內人員,不能逃避法律責任。《通知》不僅認定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同時也規定對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5)涉虛擬幣投資交易的合同無效,理由是違反公序良俗。《通知》指出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因為一旦該活動違反公序良俗,則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損失自行承擔。
(6)加密資產概念,將成為「敏感詞彙」,在本輪規制中被重點關注。《通知》第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市場主體登記管理,企業、個體工商戶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含有『虛擬貨幣』『虛擬資產』『加密貨幣』『加密資產』等字樣或內容。」可見,對於監管機構而言,加密資產等名詞已經成為「敏感詞彙」。
(7)重點打擊罪名,由之前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等,逐漸向非法經營罪和詐騙類犯罪更迭。相較於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通知》將相關虛擬貨幣交易認定為非法金融活動,因此其重心逐漸向非法經營、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這說明未來打擊的虛擬幣產業類型和業務類型均會有所變化,據此,颯姐認為DeFi業務可能會成為眾矢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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