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資金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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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數字貨幣能不能復活計劃經濟
從法定貨幣到數字貨幣
1918年,蘇俄開始實施特殊的經濟政策,禁止日用必需品的私人貿易,實行產品實物供應及主要消費品配給制;取消貨幣和核算制,實行總管理局制,國家直接給每個企業制定產、供、銷計劃;實行普遍義務勞動制。
這就是人類進入現代社會之後,誕生的一種新的社會經濟運作形式,即「計劃經濟」。
1920年,奧地利學派第三代掌門人米塞斯發表署名文章,用詳細的理論推導,做出了當時來看非常驚人的推斷:由於蘇俄的「計劃經濟」缺乏經濟計算的有效工具,其經濟活動必定會走向失控和混亂,進而導致普遍的窮困、飢餓,直到崩潰。
米塞斯的觀點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因為諸多知名經濟學家,都認為蘇俄模式有持續存在的意義,並且同樣會帶來經濟的繁榮。
從法定貨幣到數字貨幣,類似於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
到了1989年,美國第一個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薩繆爾森在他的《經濟學》教科書里寫道:「蘇聯的『計劃經濟』比美國的市場經濟更加優越;蘇聯將會在1997年全面超越美國的市場經濟。」
要知道薩繆爾森的經濟學教科書,至今風靡全球,成為數百萬學子的經濟學啟蒙書籍。但僅僅就在薩繆爾森認為蘇聯經濟模式優於美國市場經濟兩年後,蘇聯解體,計劃經濟也不復存在。後來薩繆爾森刪除了書中關於對蘇俄經濟的看法,然後繼續穩坐經濟學暢銷書作者。
然而,從1920年米塞斯預言「計劃經濟」終將崩潰,到1991年蘇聯解體,整整過了70年。用如此漫長的時間來驗證一個推導,確實充滿了極大的挑戰和風險。這就是為什麼「計劃經濟」時至今日依然受到一些人追捧的原因,因為大部分人生活在當下,沒有人准確的知道未來會發生什麼,就算是一些頂級的數學家、經濟學家、科學家,依然會高估技術所帶來的作用,比如牛頓就在炒股領域賠得很慘,凱恩斯和費雪在1929年的大蕭條中虧得一塌糊塗。前兩年,阿里巴巴的創始人馬雲就基於對大數據的痴迷,認為未來由於大數據的存在,「計劃經濟」將是可以實現的。
其實早在1920年,也就是米塞斯預言「計劃經濟」最終會崩潰的時候,波蘭著名經濟學家蘭格就用非常詳盡和龐大的數據,逐一反駁了米塞斯的預言,蘭格用各種數據和理論,自稱解決了米塞斯提出的「經濟計算」難題,而蘭格的理論依據獲得了當時大部分人的認同,整個市場和學術界,基本都認為蘭格贏得了跟米塞斯的論戰。
到底什麼是「經濟計算」,難道大數據解決不了這個問題嗎?
當然不能,因為你確實可以通過我的消費數據和歷史習慣等等,甚至是我所有的財務數據等,預測我接下來的需求,還可以通過我的行動軌跡等數據,預測我的喜好和可能的傾向,但你無法計算出我會以什麼代價、什麼方式來滿足這一需求,也無法計算這些需求會給我未來的行動和更長遠的需求帶來何種影響。
也就是說,你可以在一定時間內計算出我階段性的需求,也可以在一段時間內計算出我為了滿足這一需求會採取的行動方式,以及會付出的可能成本,但你無法在所有時間段內計算出我所有的需求,以及在所有時間內計算出我為了所有需求要採取的所有行動和願意承擔的所有成本。
從長遠看,我自己甚至都不知道我在未來某一天突然蹦出什麼需求,突然因為什麼事情而貪婪或恐懼,更不知道為了滿足這種貪婪和恐懼會採取什麼行動。所以,試圖用技術的進步來實現「計劃經濟」,過去不行,未來也不可行。
那麼「經濟計算」這個難題,到底要靠什麼來解決呢?
答案是「貨幣」 和「價格」。
前一陣開始,中國市場豬肉價格上漲,這個價格上漲,就是「經濟計算」的結果,說明豬肉供不應求,這一信號會釋放給所有有意願養豬的人,刺激這些人去養豬,然後增加供給。但如果這種情況發生在「計劃經濟」模式下,豬肉少了,那每個人就少分點,至於豬肉需求到底是多少,大家願意為這種需求付出什麼成本,沒有人知道,因為沒有價格,從而也就無法知道下一年應該供給多少,只能猜(也可以叫計劃)。
在實際的經濟運行當中,市場遠比豬肉價格上漲這種問題要復雜得多,在無比復雜的市場,就是通過貨幣和價格這樣一個簡單的「經濟」計算方式,來有條不紊的維持市場運轉的。
但新的問題又來了,如果貨幣本身不是市場化的,而是一種「計劃經濟」模式,那麼市場所呈現出來的價格機制是否會失效?「經濟計算」是否會崩潰?答案是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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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投資虛擬貨幣會導致資金外流嗎
會導致資金外流,虛擬貨幣是洗錢的一個絕佳途徑。虛擬貨幣具有匿名性、去中心化、全球流通的特點。虛擬貨幣的交易很難去追蹤,這也是世界上大多說國家的政府對虛擬貨幣持保守謹慎態度的一個重要原因。
但反過來,任何一種資產都可能導致資金的外流,被用於洗錢活動,例如郵票交易市場,收藏品交易市場等等,我們也需要看到虛擬貨幣的積極的一方面。比特幣區塊鏈技術對目前各行各業是具有顛覆性的,狗狗幣在國際慈善和小額打賞具有一定優勢,福源幣聲稱主打珠寶行業的應用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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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比特幣提現會被銀行查嗎
只要是在提現轉賬時不出現比特幣、BTC、以太坊、加密貨幣等敏感字眼一般不會被銀行查。
1、中國證監會銀發〔2013〕289號通知,規定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但是絕大多數比特幣交易平台都提供了C2C服務,也就是個人對個人在平台擔保下進行交易,即個人在線下轉賬,賣方在交易平台將加密貨幣所有權轉讓給買方。只要是在提現轉賬時不出現比特幣、BTC、以太坊、加密貨幣等敏感字眼一般不會被銀行查。數額過大的交易有可能會有洗錢嫌疑從而引起銀行注意,因此不建議單次大量的提現。
2、我國目前沒有法律明確禁止比特幣,但它的交易受到嚴格限制。單純持有比特幣不違法,一般只允許個體之間相互交易轉讓,只是不允許機構向公眾出售。另外,比特幣等加密貨幣被少數詐騙分子及非法集資分子利用,作為違法犯罪和洗錢的工具。法律依據:根據中國證監會銀發〔2013〕289號通知,我國把比特幣定義為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認為它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而且規定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
拓展資料
1、 持有人將持有的「虛擬貨幣」免費贈與其他人,94公告、289號文並未予以明確禁止,且289號文界定比特幣具有虛擬商品的屬性,從法理角度理解,作為虛擬商品的贈與行為應屬於意思自治的范疇,但受贈方需就免費取得的資產向中國稅務機關申報個人所得稅,如未進行納稅申報,則涉嫌偷稅漏稅行為;
2、 持有人以支付人民幣的方式在境內買入「虛擬貨幣」,再通過任何形式賣出提現為外幣,或者持有人以支付外幣的方式在境外買入「虛擬貨幣」,再通過任何形式賣出提現為人民幣,在上述情況下,無論買入與賣出之間經過多少次幣幣交易轉換,其本質上違反了中國外匯管制相關規定並涉嫌洗錢犯罪;
3、 持有人將合法取得的「虛擬貨幣」,在不涉及洗錢和偷稅漏稅的情況下,以個人對個人的交易方式轉讓給其他人,94公告、289號文並未予以明確禁止,但不被政策鼓勵;
4、 持有人為中國公民,在知情的情況下,將其持有的「虛擬貨幣」賣出給他人,變相協助他人將資金非法出入境,則同樣涉嫌洗錢犯罪,如果他人資金本身為非法所得,則可能涉及更多項犯罪。
8. 虛擬貨幣被我國判為是違法行為,為什麼呢
虛擬貨幣在我國是合法存在的,但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活動是違法的。比特幣在中國被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在此階段,金融機構不允許提供比特幣相關產品或服務。比特幣不能也不應該被用作貨幣。有效遏制國內虛擬貨幣交易,切實保障人民財產安全。
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路信息辦等部門將繼續完善加密資產監控的技術手段,實現虛擬貨幣挖掘、交易、交換的全鏈跟蹤和全時信息備份。財務管理部將指導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加強對虛擬貨幣交易相關資金的監控。每個不同的終端節點負責維護同一台賬,維護過程主要是通過演算法對交易信息進行打包和加密。虛擬貨幣是市場中自發形成的零星交易。形成規模後,第三方逐步建立交易所完成交易。
9. 炒虛擬貨幣算犯法么
炒幣賺了5000萬元違不違法主要看炒幣的過程中有沒有涉及到違法行為,虛擬貨幣的交易過程中是否違反了中央央行的規定,所以並不能簡簡單單的看待。
炒幣指的是炒虛擬貨幣,隨著比特幣,狗幣等虛擬貨幣的興起,虛擬貨幣成為越來越多投資者的關注。國內炒虛擬貨幣本身並不違法,炒幣過程中帶來的損失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虛擬貨幣有特定的主體發行,在互聯網環境中以電子數字化的形式進行存儲,流通,使用,並具有一定的貨幣屬性的單位。虛擬貨幣本身不是貨幣,它只是一種虛擬的商品,虛擬貨幣不具備人民幣,美元等相同的法律地位。
中央央行將虛擬貨幣定義為虛擬商品,法律定義上說屬於個人保護的私人財產,所以從法律上來認定,交易個人的財產是不違法的。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為虛擬貨幣提供定價和信息中介服務,不得買賣或者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這種情況下就是違法的。
虛擬貨幣的買賣在法律上的爭議比較大,如果一旦因為買賣虛擬貨幣發生了經濟糾紛,買賣虛擬貨幣的合同大概率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的合同,也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造成的損失當然也只能由個人進行承擔。 如果買賣虛擬貨幣的個人在買賣過程中獲得了經濟利益,個人需要自覺的申報個人所得稅,否則就會涉嫌偷稅漏稅。如果虛擬貨幣的買賣過程中,存在非法集資,非法傳銷,非法洗錢,詐騙的行為,將會被追求刑事責任。
虛擬貨幣在我國僅僅是作為個人財產進行保護,所以買賣和交易還是有很大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