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算不算物流
『壹』 虛擬貨幣是什麼
虛擬貨幣,是用於電子流通的貨幣。現在虛擬貨幣的范圍很大了,有Q幣、比特幣等等。隨著數字貨幣的發展壯大,虛擬貨幣越來越豐富,可能會發展成未來的主流。比如BTC、EOS、BCBOT等等已經不止是虛擬貨幣了,已經有了演算法、有了落地項目、有了技術。
虛擬貨幣主要由網路游戲服務商發行,用來購買游戲中的道具,如裝備、服裝等。但是目前虛擬貨幣的使用已經大大超出了此范疇,虛擬貨幣可以用來購買游戲點卡、實物和一些影片、軟體的下載服務等。
(1)虛擬貨幣算不算物流擴展閱讀:
現實風險
虛擬貨幣作為電子商務的產物,開始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而且,越來越和現實世界交匯。然而,在虛擬貨幣日益長大的同時,相關法規卻相對滯後,埋下了不少隱患。
欺詐行為
網上虛擬貨幣的私下交易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虛擬貨幣與人民幣之間的雙向流通。這些交易者的活動表現為低價收購各種虛擬貨幣、虛擬產品,然後再高價賣出,依靠這種價格差贏取利潤。隨著這種交易的增多,甚至出現了虛擬造幣廠。虛擬貨幣除了主營公司提供之外,還有一些專門從事「虛擬造幣」的人,以專業玩游戲等方式獲取虛擬貨幣,再轉賣給其他玩家。
以溫州地區為例,大概有七八家這樣的「虛擬造幣工廠」,從業者達到四五百人。這樣不僅給虛擬貨幣本身的價格形成一種泡沫,給發行公司的正常銷售造成困擾,同時也為各種網路犯罪提供了銷贓和洗錢的平台,從而引發其他一些不良行為。
沖擊體系
現代金融體系中,貨幣的發行方一般是各國央行,央行負責對貨幣運行進行管理和監督。而作為網路上用來替代現實貨幣流通的等價交換品,網路虛擬貨幣實質上同現實貨幣已經沒有區別。不同的是,發行方不再是央行,而是各家網路公司。
如果虛擬貨幣的發展使其形成了統一市場,各個公司之間可以互通互兌,或者虛擬貨幣整合統一了,都是以相同標准和價格進行通用,那麼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虛擬貨幣就是通貨了,很有可能會對傳統金融體系或是經濟運行形成威脅性沖擊。
參考資料:網路-虛擬貨幣
『貳』 數字貨幣是怎樣的騙局
基本套路:傳銷數字貨幣的「交易行情」基本由特定機構控制,早期為吸引投資人投資,可能會將貨幣價格炒得很高,一旦時機成熟,就集中進行拋售,價格一落千丈,投資者最後血本無歸。
數字貨幣傳銷一般具有三大特點:
1、是有實在的產品——數字貨幣,而且被包裝得很高級。
2、是參加者可以獲得拉人頭獎勵,獎品是數字貨幣本身。
3、是數字貨幣會隨著參與騙局的人增加而升值,在數字貨幣升值周期,參與者可獲得數字貨幣的數量也會增長,參與者包括最底層參與者也會獲利,但是進入貶值周期,底層參與者往往損失巨大。
2017年,江蘇省互聯網金融協會出台了《互聯網傳銷識別指南》,這份指南點名26種所謂數字貨幣都是披著或者疑似披著數字貨幣的外衣進行非法傳銷的項目。分別是:珍寶幣、百川幣、SMI、MBI、馬克幣、暗黑幣、MMM、美國富達復利理財、克拉幣、V寶、維卡幣、石油幣、華強幣、CB亞投行香港集團、幣盛、摩根幣、貝塔幣、世通元、U幣、聚寶、21世紀福克斯、萬喜理財、萬福幣、五行幣、易幣、中華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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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招辨別數字貨幣是否是傳銷貨幣:
1、發行方式
虛擬貨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通過大量的計算產生,是去中心化的發行方式。每個不同的終端節點負責維護同一個賬本,而這個維護過程主要是演算法對交易信息進行打包和加密,而傳銷貨幣則主要由某個機構發行,並且採用拉人頭的方式獲利。
2、交易方式
虛擬貨幣是市場自發形成的零散交易,形成規模後逐漸由第三方建立交易所來完成交易。而傳銷貨幣則有某個機構自己發行,並且自建平台來進行交易。
3、實現方式
虛擬貨幣本身是開源程序,在Github社區維護。其總量限制的參數和方式,均顯示在開源代碼中。而傳銷貨幣的開源是完全抄襲別人的開源代碼,且沒有使用開源代碼來搭建程序,所以其本質跟Q幣一樣是可受網站控制的。
4、是否給出源代碼鏈接
一般的去中心化數字貨幣都會在官網的顯要位置給出源代碼的鏈接,這樣做是為了公開透明地展示貨幣系統的運作機制。而傳銷貨幣重點宣傳的是充值購買交易流程,但並不提及其運作機制,甚至網站都沒有源代碼的鏈接地址。
5、官網是否是https開頭
一般的去中心化數字貨幣的官網和交易網站地址都以https開頭,其目的是這類網址可以很好地保護用戶的數據不被非法竊取。但傳銷貨幣的官網、交易網站等在內的相關網站都沒有以https開頭。
『叄』 高中政治:游戲虛擬貨幣算不算貨幣是否具有價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基本職能
能。
比如現在的電子轉賬,其實就是虛擬貨幣。
當然,紙幣本身就是貨幣符號,而非貨幣。
貨比是一般等價物。
現在的紙幣或虛擬貨幣,都是以國家信用或企業信用為職稱,進行的交易。
虛擬貨幣在這些經濟活動中,充當了價值尺度和流通手段。
『肆』 請問虛擬商品是什麼意思
虛擬商品是無實物性質,網上發布時默認無法選擇物流運輸的商品。可由虛擬貨幣或現實貨幣交易買賣的虛擬商品或者虛擬社會服務等。商品包括實物商品和虛擬商品,在虛擬商品中又包括數字商品和非數字商品。
虛擬商品是指電子商務市場中的數字產品和服務,專指可以通過下載或在線等形式使用的數字產品和服務,具有無實物性質,是在網上發布時默認無法選擇物流運輸的商品,可由虛擬貨幣或現實貨幣交易買賣的虛擬商品或者虛擬社會服務。
虛擬商品主要包括計算機軟體、股票行情和金融信息、新聞、書籍、雜志、音樂影像、電視節目、搜索、虛擬雲主機、虛擬雲盤、虛擬光碟機、APP虛擬應用、虛擬商品、網路游戲中的一些產品和在線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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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商品的物理特性:
(1)虛擬商品具有不易破壞性;
(2)虛擬商品是一種最典型的知識含量極高的經驗產品,它給消費者提供的是有用的知識和信息,其形式是無形的,無法觀察和觸摸;
(3)內容是可以改變的;
(4)具有可復制性,且其復制的邊際成本幾乎為零;
(5)具有速度優勢。
虛擬商品的經濟特徵:
(1)虛擬產品一般是一種高沉沒成本、低邊際成本的產品;
(2)非排他性;
(3)易被定製化和個性化,這是導致虛擬產品市場易於出現范圍經濟;
(4)時效性;
(5)具有網路外部性,其價值依賴於使用虛擬商品的用戶數量。
『伍』 求助淘寶上賣了點虛擬幣,硬碟收到後申請退款
你應該是違規發布,正常情況你說的這種產品無法發布。買家收到後申請退款,可能您還無法拒絕,因為對方理由是未收到貨物,而您違規以實物方式發布虛擬商品,當然是沒有物流。如果您拒絕退款申請,淘寶小二介入有可能還是支持買家退款要求。
『陸』 虛擬貨幣合法嗎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虛擬貨幣本質上只具有商品屬性,不具備貨幣屬性。目前全世界發行有上百種數字貨幣,目前流行的數字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無限幣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指出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發布《 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當時盛興的「代幣發行融資」行為予以規制。明確了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因此,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2018 年 8 月 24 日銀保監會、中央網信辦、公安部、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指出打著「金融創新」「區塊鏈」的旗號,通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實質是「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資金運轉難以長期維系。
2021年5月18日,針對虛擬貨幣價格暴漲暴跌,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有所反彈的客觀形勢,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聯合發布《 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重申了虛擬貨幣只具有商品屬性,不具備貨幣屬性的本質,並且明確指出,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滋生非法跨境轉移資產、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風險,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再次要求有關機構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
另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2017年3月全國人大審議通過修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其中新增的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是我國民法第一次將網路虛擬財產納入民事權利,歸入民法保護范圍。這也就意味著,盡管國家對金融領域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予以嚴厲打擊禁止,但是由於比特幣又具備虛擬財產的屬性。因此,司法實踐中部分案例對於以比特幣作為商品或財產而產生的契約式糾紛,法律仍予以了保護。
所以大家要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一、正確認識比特幣的屬性
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
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柒』 BBT虛擬貨幣理財是傳銷嗎請知情人士告訴一下。
BBT是不是網路傳銷?
答:BBT特幣是流通理財金融系統。不是直銷,更不是傳銷。
直銷-商品就一個固定的價格2萬元,任何人都不能加價,誰買都是這個價。而且你買的產品只能你自己消費使用,不能在賣給別人。
傳銷-就是商品層層加價,200的商品我賣給你2萬元,你再賣你下面的3萬元,他再加價往下賣。它們共同點門框很高,都有物流(商品實體物理流動過程)
而BBT特幣自由復利系統靜態理財不用找人、不賣商品、分紅權益隨著時間的累積越久越值錢。
BBT特幣自由復利系統靜態理財不用找人,不會再加價往下賣。
BBT的特點
第一 不會創造任何利潤 價值和社會財富它只是下層人員資金的重新分配
第二 上層容易的獎勵來自於下層人員的資金積累
第三 BBT以時間消耗為成本 創造優越的BBT金幣 具有保值 稀有 和長期流通的特點
第四 你的所有造幣產能和獎勵產能都來自於系統 並不來自於你下面人的收益
你的所有收益都是系統給的
比如領導獎 你當日收益為100 直推你的人 獲得10 但是你的收入還是100 而不是傳銷那套你的100變成90。
BBT(bbtcoin)是一個在比特幣產品的基礎上更加完善的互聯網金融投資理財產品!
虛擬貨幣值得擁有,虛擬貨幣是可以真正造就億萬富翁
『捌』 虛擬是什麼虛擬產品是什麼
虛擬簡單來說就是沒有實物。
所以,虛擬商品就是無實物性質,網上發布時默認無法選擇物流運輸的商品。可由虛擬貨幣或現實貨幣交易買賣的虛擬商品或者虛擬社會服務等。
商品包括實物商品和虛擬商品,在虛擬商品中又包括數字商品和非數字商品。虛擬商品是指電子商務市場中的數字產品和服務(專指可以通過下載或在線等形式使用的數字產品和服務),具有無實物性質,是在網上發布時默認無法選擇物流運輸的商品,可由虛擬貨幣或現實貨幣交易買賣的虛擬商品或者虛擬社會服務。虛擬商品主要包括計算機軟體、股票行情和金融信息、新聞、書籍、雜志、音樂影像、電視節目、搜索、網路游戲中的一些產品和在線服務。
特徵
虛擬商品的物理特性:
(1)虛擬商品具有不易破壞性;
(2)虛擬商品是一種最典型的知識含量極高的經驗產品,它給消費者提供的是有用的知識和信息,其形式是無形的,無法觀察和觸摸;、
(3)內容是可以改變的;
(4)具有可復制性,且其復制的邊際成本幾乎為零;
(5)具有速度優勢。
虛擬商品的經濟特徵:
(1)虛擬產品一般是一種高沉沒成本、低邊際成本的產品;
(2)非排他性;
(3)易被定製化和個性化,這是導致虛擬產品市場易於出現范圍經濟;
(4)時效性;
(5)具有網路外部性(其價值依賴於使用虛擬商品的用戶數量)。
種類
目前虛擬商品主要有如下幾類:
1. 網路游戲點卡、網游裝備、QQ號碼、Q幣等;
2.移動/聯通/小靈通充值卡;
3.IP卡/網路電話/軟體序列號;
4.網店裝修/圖片儲存空間等。
5.電子書,網路軟體(比如安卓手機軟體、SKYPE語單軟體等)
6.輔助論壇功能商品等
7.網站類產品(包括域名、虛擬空間、網站、搜索服務等)
『玖』 虛擬貨幣違法嗎
虛擬貨幣不違法。
虛擬貨幣在國內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的活動那就是違法的。比特幣在國內被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現階段,各金融機構不得提供比特幣相關的產品或服務。比特幣不能且不應該作為貨幣使用。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
市場上的虛擬貨幣主要有四類:
1、由游戲運營商開發,供玩家在網路游戲中作為交易媒介而使用的游戲幣;
2、由門戶網站或者即時通信工具發行,供本運營網路空間內使用的專用虛擬貨幣;
3、既可以在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內使用,又可以向非發行主體購買商品和服務的互動式虛擬貨幣;
4、基於密碼學和現代網路P2P技術,通過復雜的數學演算法產生的,特殊的電子化的、數字化的網路密碼幣。
網路虛擬貨幣大致可以分為:
1、游戲幣,在單機游戲時代,主角靠打倒敵人、進賭館贏錢等方式積累貨幣,用這些購買草葯和裝備,但只能在游戲機里使用,自從互聯網建立起門戶和社區、實現游戲聯網以來,虛擬貨幣便有了「金融市場」,玩家之間可以交易游戲幣;
2、門戶網站或者即時通訊工具服務商發行的專用貨幣,用於購買本網站內的服務;
3、互聯網上的虛擬貨幣,如比特幣(BTC)、萊特貨幣(LTC)等,比特幣是一種由開源的P2P軟體產生的電子貨幣,也有人將比特幣意譯為「比特金」,是一種網路虛擬貨幣,主要用於互聯網金融投資,也可以作為新式貨幣直接用於生活中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