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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工商總局虛擬貨幣

發布時間: 2021-04-24 21:49:32

㈠ 公安部工商總局重點打擊哪幾類網路傳銷

公安部工商總局重點查處以下四類網路傳銷活動:

一是以「消費返利」「資金互助」「虛擬貨幣」「投資理財」「網路游戲」等為幌子的網路傳銷活動;

二是假借「慈善」「扶貧」「創新」「均富」「軍民融合」等名義,故意歪曲國家有關政策的網路傳銷活動;

三是侵害學生、低保、殘疾人員等弱勢群體的網路傳銷活動;

四是跨境操縱實施的網路傳銷活動。同時,對於網路傳銷組織的核心成員、骨幹分子、「職業化」參與人以及協助轉移資金、提供網站設計和維護的違法犯罪人員,依法嚴肅查處。

(1)公安部工商總局虛擬貨幣擴展閱讀:

《禁止傳銷條例》已經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刑事打擊

至2008年以來,以「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等方式組織傳銷的違法犯罪活動時有發生,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等部門提出,為更有利於打擊組織傳銷的犯罪,應當在刑法中對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犯罪作出專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㈡ 互聯網金融實私細則

《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為鼓勵金融創新,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明確監管責任,規范市場秩序,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按照「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的政策措施,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台、產品和服務創新,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堅持簡政放權和落實、完善財稅政策,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和配套服務體系建設。

《指導意見》按照「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確立了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互聯網金融主要業態的監管職責分工,落實了監管責任,明確了業務邊界。

《指導意見》堅持以市場為導向發展互聯網金融,遵循服務好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在互聯網行業管理,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網路與信息安全,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以及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下一步,各相關部門將按照《指導意見》的職責分工,認真貫徹落實《指導意見》的各項要求;互聯網金融行業從業機構應按照《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依法合規開展各項經營活動。(完)

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財政部 工商總局 法制辦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近年來,互聯網技術、信息通信技術不斷取得突破,推動互聯網與金融快速融合,促進了金融創新,提高了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遵循「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從金融業健康發展全局出發,進一步推進金融改革創新和對外開放,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以下統稱從業機構)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互聯網與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勢所趨,將對投資模式、業務、組織和服務等方面產生更加深刻的影響。互聯網金融對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和擴大就業發揮了現有金融機構難以替代的積極作用,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有利於提升投資服務質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進金融創新發展,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構建多層次金融體系。作為新生事物,互聯網金融既需要市場驅動,鼓勵創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進發展。

(一)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台、產品和服務創新,激發市場活力。鼓勵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託和消費金融等金融機構依託互聯網技術,實現傳統金融業務與服務轉型升級,積極開發基於互聯網技術的新產品和新服務。支持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建設創新型互聯網平台開展網路銀行、網路證券、網路保險、網路基金銷售和網路消費金融等業務。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支付機構、網路借貸平台、股權眾籌融資平台、網路投資產品銷售平台,建立服務實體經濟的多層次投資服務體系,更好地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進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廣度和深度。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自建和完善線上投資服務體系,有效拓展電商供應鏈業務。鼓勵從業機構積極開展產品、服務、技術和管理創新,提升從業機構核心競爭力。

(二)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支持各類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聯網金融生態環境和產業鏈。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創新,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和網路借款平台等提供資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務。支持小微投資服務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業務合作,實現商業模式創新。支持證券、基金、信託、消費金融、期貨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拓寬投資產品銷售渠道,創新財富管理模式。鼓勵保險公司與互聯網企業合作,提升互聯網金融企業風險抵禦能力。

(三)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改善融資環境。支持社會資本發起設立互聯網金融產業投資基金,推動從業機構與創業投資機構、產業投資基金深度合作。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從業機構在主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對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予以支持。針對互聯網企業特點,創新投資模式和服務。

(四)堅持簡政放權,提供優質服務。各金融監管部門要積極支持金融機構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互聯網企業開展相關金融業務實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電信主管部門、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持互聯網金融業務,電信主管部門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立法研究,適時出台相關管理規章,營造有利於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良好制度環境。加大對從業機構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鼓勵省級人民政府加大對互聯網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設立專業化互聯網金融研究機構,鼓勵建設互聯網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研究。

(五)落實和完善有關財稅政策。按照稅收公平原則,對於業務規模較小、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符合我國現行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結合金融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改革,統籌完善互聯網金融稅收政策。落實從業機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六)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培育互聯網金融配套服務體系。支持大數據存儲、網路與信息安全維護等技術領域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從業機構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動符合條件的相關從業機構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允許有條件的從業機構依法申請徵信業務許可。支持具備資質的信用中介組織開展互聯網企業信用評級,增強市場信息透明度。鼓勵會計、審計、法律、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為互聯網企業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二、分類指導,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責任

互聯網金融本質仍屬於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是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同時,互聯網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興業態,要制定適度寬松的監管政策,為互聯網金融創新留有餘地和空間。通過鼓勵創新和加強監管相互支撐,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科學合理界定各業態的業務邊界及准入條件,落實監管責任,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和違規行為。

(七)互聯網支付。互聯網支付是指通過計算機、手機等設備,依託互聯網發起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服務。互聯網支付應始終堅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從事互聯網支付,應遵守現行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其他機構開展合作的,應清晰界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和客戶權益保障機制。要向客戶充分披露服務信息,清晰地提示業務風險,不得誇大支付服務中介的性質和職能。互聯網支付業務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

(八)網路借貸。網路借貸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借款。個體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路借貸平台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個體網路借貸要堅持平台功能,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個體網路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網路小額借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借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借款。網路小額借款應遵守現有小額借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路借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網路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九)股權眾籌融資。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股權眾籌融資必須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平台(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進行。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前提下,對業務模式進行創新探索,發揮股權眾籌融資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有機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務創新創業企業。股權眾籌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應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向投資人如實披露企業的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務、資金使用等關鍵信息,不得誤導或欺詐投資者。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股權眾籌融資活動風險,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小額投資。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互聯網基金銷售。基金銷售機構與其他機構通過互聯網合作銷售基金等投資產品的,要切實履行風險披露義務,不得通過違規承諾收益方式吸引客戶;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範資產配置中的期限錯配和流動性風險;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合作機構通過其他活動為投資人提供收益的,應當對收益構成、先決條件、適用情形等進行全面、真實、准確表述和列示,不得與基金產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機構在開展基金互聯網銷售支付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人民銀行、證監會關於客戶備付金及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相關監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只能用於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不得用於墊付基金和其他投資產品的資金贖回。互聯網基金銷售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一)互聯網保險。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穩定性原則,加強風險管理,完善內控系統,確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應當堅持服務互聯網經濟活動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針對性的保險服務。保險公司應建立對所屬電子商務公司等非保險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牆。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進行不實陳述、片面或誇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預期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互聯網保險業務由保監會負責監管。

(十二)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業務的,要嚴格遵循監管規定,加強風險管理,確保交易合法合規,並保守客戶信息。信託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產品銷售及開展其他信託業務的,要遵守合格投資者等監管規定,審慎甄別客戶身份和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不能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信託公司與消費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產品文件簽署制度,保證交易過程合法合規,安全規范。互聯網信託業務、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三、健全制度,規范互聯網金融市場秩序

發展互聯網金融要以市場為導向,遵循服務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要細化管理制度,為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十三)互聯網行業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除應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兩部門按職責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四)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規定外,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客戶資金存管賬戶應接受獨立審計並向客戶公開審計結果。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五)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從業機構應當對客戶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時向投資者公布其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相關信息,以便投資者充分了解從業機構運作狀況,促使從業機構穩健經營和控制風險。從業機構應當向各參與方詳細說明交易模式、參與方的權利和義務,並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聯網金融的合格投資者制度,提升投資者保護水平。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監管。

(十六)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制定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教育規劃,及時發布維權提示。加強互聯網投資模式合同內容、免責條款規定等與消費者利益相關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監督處理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構建在線爭議解決、現場接待受理、監管部門受理投訴、第三方調解以及仲裁、訴訟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細化完善互聯網金融個人信息保護的原則、標准和操作流程。嚴禁網路銷售投資產品過程中的不實宣傳、強制捆綁銷售。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會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

(十七)網路與信息安全。從業機構應當切實提升技術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戶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客戶個人信息。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別負責對相關從業機構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進行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和技術安全標准。

(十八)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從業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識別客戶身份,主動監測並報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從業機構有義務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有關協助查詢、凍結的規章制度,協助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及時查詢、凍結涉案財產,配合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做好取證和執行工作。堅決打擊涉及非法集資等互聯網金融犯罪,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金融機構在和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代理時應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簽訂包括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協議,並確保不因合作、代理關系而降低反洗錢和金融犯罪執行標准。人民銀行牽頭負責對從業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進行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打擊互聯網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牽頭負責。

(十九)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業自律機制在規范從業機構市場行為和保護行業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組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協會要按業務類型,制訂經營管理規則和行業標准,推動機構之間的業務交流和信息共享。協會要明確自律懲戒機制,提高行業規則和標準的約束力。強化守法、誠信、自律意識,樹立從業機構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正面形象,營造誠信規范發展的良好氛圍。

(二十)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各監管部門要相互協作、形成合力,充分發揮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當密切關注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及相關風險,對監管政策進行跟蹤評估,適時提出調整建議,不斷總結監管經驗。財政部負責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財務監管政策。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和完善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監測體系,相關部門按照監管職責分工負責相關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和監測工作,並實現統計數據和信息共享。

意見解讀

1.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互聯網金融的主要業態包括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

2.重要意義: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對促進金融包容具有重要意義,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在滿足小微企業、中低收入階層投融資需求,提升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引導民間金融走向規范化,以及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等方面可以發揮獨特功能和作用。

3.相關解讀:《意見》全文並未提及數字貨幣、虛擬貨幣。本次《意見》未提及比特幣屬意料之中。2013年12月5日,央行等五部委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將虛擬貨幣定性為虛擬商品。金融監管部門在短期內未對虛擬貨幣進行窗口指導,比特幣行業可積極探索如何做好行業自律。指導意見中提到的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合格投資者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網路信息安全、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行業自律等對互聯網金融市場制度及秩序方面的指導,對比特幣行業也非常具有指導價值。

4.後續工作:人民銀行將與各有關部門一道,加強組織領導和分工協作,抓緊制定配套監管規則,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組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強化行業自律管理;密切關注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及相關風險,對監管政策進行跟蹤評估,不斷總結監管經驗,適時提出調整建議。

㈢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擔保法》、《保險法》、《證券法》、《信託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金融法規主要有:

《儲蓄管理條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人民幣管理條例》、《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

(3)公安部工商總局虛擬貨幣擴展閱讀: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2018年4月27日,《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正式發布,業內簡稱「資管新規」。

資管新規打破剛性兌付、禁止多層嵌套、抑制通道業務等主要政策標準的確立將推動資管行業發展重回本源,以穩健投資策略為主的持牌機構將迎來重大戰略利好。

國家想發展經濟,首先就是錢的問題,有了錢,政府機關就能給公務員發工資,國家各項政策能夠落實,跟錢有關系的國家機構分為兩類——金融機構和政府機構。

1、金融機構

在金融機構,國務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個金融機構——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

(1)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發鈔票、對貨幣流通進行調控、指導銀行業務。其中,指導銀行業務很重要,因為各大銀行都是直接碰到錢的,銀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政策性銀行——非盈利機構,國家想搞建設就要找它貸款;

商業銀行——盈利機構,和老百姓息息相關,比如四大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以上機構的主要管理幣種是人民幣,外幣也是央行管,不過她把這份工作交給了外匯管理局,專門管外匯。

(2)銀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靠給銀行派活兒調控經濟,那監管銀行的機構就要提到銀保監會了,他主要管銀行日常運營,比如銀行想開分行、銀行內部高管人員變動等等。銀保監會還管理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

2018年,兩會將銀監會和保監會合並成銀保監會,因為我國的金融模式已經改變,步入混業經營的發展時代,各個業務間的交叉經營極為頻繁,監管重疊、監管真空等問題嚴重,部分新式金融機構,如財富公司,需要兩個監管主體的協調,不然就會產生監管盲區。

央行和銀保監會有很多業務交集,平常經常配合,但是具體的活兒還是不同,央行是業務指導,銀保監會是監管運營。

(3)證監會

股票、基金、期貨這些詞彙對於投資人恐怕再熟悉不過,能夠主營這些業務的機構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簡稱「精中英」。管不好這些機構,金融市場穩定將受到空前影響。管理他們的,就是證監會。

舉個例子:如果某企業想上市,他需要到證監會審批,只有得到證監會審批,證券交易所才會做好准備,企業才能發行股票。

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各司其職、各管一攤,都是平級關系。他們,就是國家金融機構體系。

2、政府機構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錢的部門,不然收上來的稅怎麼處理?公務員工資怎麼發放?管它的叫財政部,主要職責是:定稅收政策、發國債、管政府收支。

財政部因為是國家機構,結構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徵——省會設立財政廳,地方市級設立財政局。

他們的工作模式也很簡單:財政部定政策,財政廳執行,財政局貫徹落實。

3、央行和財政部的關系

央行和財政部都受國務院領導,央行管貨幣政策,財政部管財政政策。

當國家想管理經濟的時候,需要兩個機構配合,比如近年來的「去杠桿」,央行讓銀行」收緊」,就是少借錢給企業,財政部也要跟進」收緊」,就是讓政府也要少花錢。

與互聯網金融有關的法律法規匯總: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15年7月28日聯合印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規定。

目前我國合法的互聯網金融業態包括: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及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

除傳統各項法律法規及監管制度和政策外,專門針對新型業態的監管規定主要是從2010年的人民銀行2號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開始的(一般認為,支付業務的發展及監管也是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標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發布的221號文(《指導意見》)既是對近幾年互聯網金融業態的全面總結、梳理和確認,同時也是未來監管政策落地的綱領性、「指導性」文件。

1、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

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

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

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2、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3、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

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

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4、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

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

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

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

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

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

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5、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

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

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6、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

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

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

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

《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㈣ 五阿哥軟體是傳銷嗎

我不知道是不是去吹,熱的話應該是吧。千萬不要做傳銷這種東西會害上自己。這種東西如果你信了很難出來,你進去了就很難出來的,所以還是別做這些軟體,最好下載也不要下載。爸害了自己。

㈤ 今年全國共偵辦傳銷案件多少起

記者29日從公安部獲悉,今年全國公安機關嚴厲打擊以「虛擬貨幣」等為包裝的網路傳銷犯罪和傳統的聚集型傳銷犯罪,截至9月,各地已立案偵辦傳銷犯罪案件5983起,同比上升118.5%,涉案金額近300億元。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公安機關將會同各相關部門,繼續保持對傳銷犯罪活動的高壓嚴打態勢,共同深入推進社會面和網路空間的打擊防範工作,絕不允許傳銷犯罪活動侵害群眾合法權益、擾亂經濟社會秩序。

㈥ 香港創富國際復利是網路傳銷嗎有誰知道嗎

是的,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6)公安部工商總局虛擬貨幣擴展閱讀:

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決定對網路傳銷違法犯罪活動開展聯合整治,以堅決遏制網路傳銷蔓延,切實服務防範化解風險大局,切實維護經濟金融秩序重點查處以下四類網路傳銷活動:

一、是以「消費返利」「資金互助」「虛擬貨幣」「投資理財」「網路游戲」等為幌子的網路傳銷活動;

二、是假借「慈善」「扶貧」「創新」「均富」「軍民融合」等名義,故意歪曲國家有關政策的網路傳銷活動;

三、是侵害學生、低保、殘疾人員等弱勢群體的網路傳銷活動;四是跨境操縱實施的網路傳銷活動。同時,對於網路傳銷組織的核心成員、骨幹分子、「職業化」參與人以及協助轉移資金、提供網站設計和維護的違法犯罪人員,依法嚴肅查處。

㈦ 國民戰略平台是不是傳銷組織

國民戰略平台已經被警方證實為傳銷組織,國家戰略是政府行為,決不會向個人徵集資金。

華商報2017年8月14日報道,東北大學畢業生李文星誤入傳銷組織最終身亡、山東籍男子張超進入傳銷組織死亡……讓傳銷成為近期社會關注的熱點。上周五凌晨,西安警方出動千餘警力,共搗毀傳銷窩點429個,查獲傳銷人員1373人。讓西安以及周邊區域的傳銷狀況再度進入公眾視線。

連日來,華商報記者通過各種渠道采訪了部分傳銷案例,以深挖傳銷背後的「賺錢故事」。值得關注的是,傳銷現在形式變幻多端,有的披著「互聯網+」、「重點工程」的外衣,令人防不勝防。

如果不出意外,21歲的甘肅女孩於婭娟,2017年7月將從蘭州一所全國重點大學畢業,找一份不錯的工作,回報辛苦養育她的父母、找個志同道合的伴侶,享受生活……然而,這一切都隨著傳銷戛然而止。
2017年三四月份,大四實習期中的於婭娟因為要完成畢業論文,需要找一家實習單位,她在網上認識的一個網友很熱心,說能幫她在西安介紹一個專業對口的好單位。

5月初,於婭娟從蘭州來到了西安,在火車站被網友接走,但是並沒有帶她去那個「好單位」,而是將她帶到了一個小區內的一處單元房,裡面已有十幾位和她年紀相仿的男女。進去之後,如同媒體此前多次報道的那樣:身份證上交、手機上交、專人看管、給她講課、讓她交錢,聲稱交2900元,一年可賺300萬……沒錯,她掉進了傳銷組織。

但直到被民警從傳銷窩點帶出時,於婭娟仍然不認為自己加入了傳銷組織,她口口聲聲對民警說自己從事的是正當行業,並不是違法的傳銷組織。

一貫在校園成績優異的於婭娟在進入傳銷組織後,適應得非常快,每天她和其他人在一起就是打牌、聊天、參加「瘋狂訓練營」,聽上級如何成為金牌銷售的課程,盡管從來沒有見到過上級口中銷售的「產品」,盡管每天吃的菜不是土豆就是蓮花白,但她和其他人一樣都做著一年賺300萬的夢。

不僅如此,學歷高的她還受到上級的重用,迅速由初級會員升級為「老闆」,成為傳銷頭目。

如今的於婭娟,涉嫌非法拘禁罪正在被關押,由於是在實習期時涉案,她已經失去了在7月份領到大學畢業證的機會,還將面臨有期徒刑。而這一份刑事犯罪的記錄,將會對她以後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小的影響。

在采訪中,華商報記者了解到,除了傳統以發財、賺錢為名義的就業傳銷欺詐,還有很多新型傳銷則打著「互聯網+」、「國家工程」的旗號迷惑人。

例如,一些傳銷組織假借「互聯網+」「大眾創業」「一帶一路」旗號,把一些重要人物活動報道嫁接到傳銷宣傳中,以「互聯網金融」的名義騙錢。某傳銷組織主要頭目僅有小學文化,卻能把傳銷活動說成符合國家「互聯網+」戰略的重大項目。還有新型傳銷藉助互聯網工具,打破地域和親友關系限制,傳播更快更廣。

「互聯網+」專家、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在接受華商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傳銷出現除了一些參與者賺大錢心切,還跟當下缺乏較好的理財渠道有關,P2P、互聯網金融問題多,股市低迷,投資者比較迷茫。一些傳銷打著高科技、互聯網、國家扶持等概念,很容易迷惑一些缺乏社會經驗和判別能力,又急於賺大錢改變生活面貌的群體。

近年來,傳銷借力互聯網發展成為互聯網傳銷,打著所謂「購物返利」、「微商」、「電商」、「多層分銷」、「消費投資」、「愛心互助」等名義從事傳銷活動,在組織上更加封閉,在交易上更加隱蔽,在手段上更加惡劣,越來越體現出高智商化的特點。

針對嚴峻的網路傳銷形式,國家工商總局在2016年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做好查處網路傳銷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要加強部門聯動,監管和查處網路傳銷組織。

2018年5月31日,公安部經偵局揭露7類傳銷陷阱,提醒公眾提高警惕。其中,虛擬貨幣類傳銷、消費返利類傳銷、微信手游類傳銷、金融互助類傳銷涉及互聯網,另外3種較為傳統的傳銷類型——產品道具類傳銷、資本運作類傳銷、慈善互助類傳銷也不容忽視。

資本運作類傳銷以「1040工程」傳銷案最為典型。這類傳銷以資本運作、「西部大開發」等為名,打著「國家扶持」「有政府背景」等幌子虛假宣傳,以「連鎖加盟」「投資開發」等手段,或以考察、旅遊、加盟、建立工作站等方式,設立傳銷騙局。

據介紹,打著「慈善救助」「愛心互助」幌子進行的傳銷,大多號稱自己有官方背景,以「做慈善事業築和諧家園」「愛心支助貧困學子」等愛之名,欺騙群眾上當。

(7)公安部工商總局虛擬貨幣擴展閱讀:

2016年12月16日,記者自金昌市了解到,連日來,由公安、工商、綜治、民政、司法等部門相關人員組成的清查組,兵分四路對金川區部分小區出租屋進行了集中清理。共清查出租屋74戶,端掉一個非法傳銷窩點,共抓獲36人。

前期,執法人員通過摸排、走訪、取證了解到,傳銷人員以「5321」西部經濟大開發國家戰略平台的名義從事傳銷違法犯罪活動。「5321興邊富民工程」是以西部大開發國家戰略為名,通過拉人頭,交會費的方式迅速傳播,截至目前,共登記在冊的傳銷違法人員多達2000人。

12月14日,在龍泉里某出租房內,執法人員對正在搞傳銷的張姓夫婦下達限期離金的處罰決定。在清查行動中,執法人員將非法傳銷人員所居住出租屋內的非法傳銷用品沒收。

㈧ 國家為什麼發行五行幣

截止2020年10月1日,國家沒有發行五行幣,五行幣是違法的。

五行幣是一個傳銷集團虛擬的一種體積比普通的一元錢硬幣僅大一圈兒的圓形鋼片,其聲稱價格為5000元一個,號稱純金打造。

一面印著「金」「木」「水」「火」「土」等字樣,另一面則印著個人頭像,並寫有「張健五行幣」字樣。按照傳銷人員的說法,「五行幣」是限量版,傳銷犯罪集團總共發行5億個。

「五行幣」的運營主體是一家名為「雲數貿聯盟」的沒有注冊地址的網站,創始人是張健,2013年9月,國家工商總局和公安部公布了十大傳銷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雲數貿聯盟傳銷案。

(8)公安部工商總局虛擬貨幣擴展閱讀:

郴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長廖勁松介紹,「五行幣」傳銷由宋密秋在2016年底啟動,按照「Y、S、M」三個級別的模式來發展會員。其中Y級會員入會費是500元,S級會員入會費是2500元,M級會員入會費是5000元,主推M級會員,以雙軌制方式發展會員,「拉人頭」入會。

根據「五行幣」傳銷宣傳,會員發展下線主要有兩項收益。一是現金收益,每發展1名會員,可以獲得入會費10%的直推獎;發展200名會員的團隊可獲15萬元「寶馬獎」。此外,還有靜態增值、對碰獎等帶來的虛擬貨幣增值收益。

廖勁松指出,為規避法律責任,「五行幣」傳銷在實際推廣過程中是打著「銷售五行金幣」的幌子,企圖營造「售賣」金幣的假象,但其「拉人頭」、按順序組成層級、通過「寶馬獎」隱蔽層層返利等特徵,決定了其傳銷本質。

㈨ 雲尊幣是騙局嗎

是的,雲尊幣已經被確認為傳銷。雲尊幣,五行幣都屬於雲尊集團旗下的虛擬貨幣。

相關報道:

2013年,一個名為「雲數貿」的組織被中國工商總局和公安部定為當年的十大傳銷之一,其頭目張健也因此而逃至了東南亞。

本以為這一傳銷組織會因此而灰飛煙滅,可是讓人沒想到的是,金羊網記者在近日卻接到群眾舉報,「雲數貿」不僅沒有消失,反而大張旗鼓地以新「馬甲」卷土重來。

根據警方的通報,自從2012年以來,犯罪嫌疑人宋密秋(張健是宋某的化名)依託「雲數貿聯盟」網站,以高額返利為誘餌,要求參加者繳納不同數額的費用,成為個人認證商戶、企業認證商戶和聯盟認證商戶,然後根據參加者發展下線情況支付返利和獎金。參加者按照加入的時間先後及投入資金數額組成一定層級。

截至案發,共發展28個省份共19萬餘人的會員,涉案金額達1.6億元。

此案,也在當年被定為十大傳銷案件之一。

此後,張健潛逃至東南亞等國。他先是來到了馬來西亞繼續進行傳銷,發展下線8萬人,隨後,又來到了泰國,以假身份成立了一個名叫雲數貿的公司,在泰國繼續從事傳銷活動。

2014年10月底,張健被泰國警方抓獲。

據知情人士告訴羊城晚報記者,在2016年11月25日,張健已經從泰國出獄,之後開始搞「五行幣」卷土重來。

此時的張健,在同夥的包裝下,成了「世界首富」,而且還肩負著「重大使命」。

記者在一些雲數貿的宣傳資料上看到各種讓人瞠目結舌的吹噓:「……安排了三大秘密武器,也就是培養了三個人來振興中國,其中之一是張健,負責建立一個百分百股權屬中國的本土互聯網,目的是讓老百姓成股東能創富收益打造大量中產階級……」

雲數貿的人甚至還將央視新聞聯播的畫面做了手腳,讓人誤以為新聞聯播正在宣傳雲數貿。

卷土重來的雲數貿並不低調。

近日,四川電視台的女主持人蘇實在微博上發表聲明道歉稱,自己未作分辨,誤以為自己主持的是一檔慈善晚會,卻沒有想到其實是傳銷組織所舉辦的活動。

同樣進行道歉的還有央視主持人張露馨。

而這兩個分別在成都和北京舉行的所謂慈善晚會,恰恰正是雲數貿的變身馬甲「北京數貿影業」所主辦。

不知情的蘇實,還在主持詞中說道:「我們在張健張總的英明帶領下,邁著堅定而穩健的步伐,向著一個又一個榮譽進發……」

而雲數貿之所以要大張旗鼓,恰恰是為了推廣自己的所謂「五行幣」項目。

在雲數貿的宣傳中,這是央行研發中的數字貨幣。雲數貿推出了專門的「五行幣」盤,號稱全球限量發行5億枚。

「老大(指張健)出關……特親自推出五行幣,遵循五行系統,所有虛擬貨幣都將歸屬五行幣,萬幣歸一,用五行幣來統一天下……」根據記者獲得的五行幣的投資計劃書,其形式不外乎仍然是拉人頭交會費的變種:依照投資額的多少,加入者可以獲得不同的等級和不同數量的五行幣,然後再通過推薦朋友注冊點位,獲得相對應的級別推薦獎金。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參與「五行幣」的人士以中老年為主,而且不少人「痴迷」其中,難以自拔。

與之相對應的,其子女們卻格外清醒,知道雲數貿就是一個傳銷組織,但很難讓父母回頭。

一名女士告訴羊城晚報記者,她的母親徐女士也加入了「雲數貿」成了會員,目前已經是一個群主。徐女士通過推薦人成為「股東」,對方如果拿出7700元,徐女士可以得到1000五行幣,而電子幣與現金的兌換比例是1:1.65。

「這個分紅都是以電子幣進行發放。相當於真金白銀的進去,最後只得到一個不受認可的系統上的一個虛擬數字而已。」

對於自己的母親,女兒卻無能為力。記者打開徐女士的朋友圈,分享的內容全都是跟「五行幣」的項目有關,但是其內容邏輯性很差、缺乏說服力,拙劣的圖像、低質量的視頻,稍有分辨力的人都不會相信。

(9)公安部工商總局虛擬貨幣擴展閱讀:

相關報道:

張健這個名字並不陌生。他成立了雲數貿,在世界各地雲集了一大批信眾,最後變成了過街老鼠人人喊打。即便是他被捕入獄了,張健的資金盤依然運轉順暢,而且還演化出各類其他名目的資金盤,雲數貿、五行幣、雲訊通、建業盤、雲尊幣等資金盤,均與張健有直接或間接的關系,形成了一個巨大資金盤集團。

雲尊幣說是區塊鏈產品,但是真正的玩法不是挖礦生產,而是通過拉下線進行分級購買。

五行幣的傳銷本質已經被《焦點訪談》曝光,張健也被公安局抓獲。

雲尊集團旗下的產品不值得投資,而且風險很大,非法集資無疑。

1、運營的官網、網站全部在國外,中國並沒查到相應的備案手續,而吸收資金和運營都在國內,一旦跑路,沒法抓到「犯罪分子」。

2、雲尊的所有公眾號,全都是個人名義注冊,根本不敢用公司名義注冊。根本沒有國內實體,國內都是拉下線的。

3、官網裡面就一個郵箱,公司地址,電話等信息什麼都沒有,IP地址在美國,就是打著數字貨幣幌子的傳銷。

㈩ 公安部為什麼不打擊虛擬貨幣傳銷

公安部不是不打擊,而是一直都在盡力的去打擊。但是中國太大了,傳銷在國內是很難完全禁止的。互助金融四部委都發布過風險提示,但是仍舊有很多人在玩,最終損失慘重。各地警方也傳出打掉了多個數字貨幣傳銷窩點。
當然,虛擬貨幣也不完全都是傳銷,例如比特幣、萊特幣DECENT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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