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算不算財物
⑴ 虛擬貨幣有沒有價值&使用價值。為什麼
現在我們得理清對於商品的概念
用於交換的勞動產品,地上撿的,不算,必須得經過加工,
自給自足的不算,必須用來交換,比如古代男耕女織生產的布料,自己用的嗎所以不算
虛擬貨幣
虛擬的貨幣本指非真實的貨幣,用於游戲中,
電腦游戲里的虛擬的錢也會有其真實價值。比如,一個玩家從別的玩家那裡將賬號買過來,這個玩家就可以得到那個玩家的所有虛擬的資產,然後這個玩家繼續玩下去就會容易得多。如果游戲允許玩家之間可以轉移虛擬財產,玩家之間就可以買賣游戲道具用現實貨幣支付。如果游戲道具在游戲里由虛擬貨幣標價,那麼真實貨幣和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率就被建立起來了。
所以它的價值就來啦
課本上的價值,與上面說的價值是有些不同的..,價值是凝聚在產品中的一種社會勞動成果,你應該學過..價值的多少的使用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來決定的
所謂的價格只是對價值的一種貨幣表現形式...
課本上的價值是一種實物價值, 怎麼給你講呢
就拿股市來說吧,有的人賺錢,那麼你能說股市創造價值嗎?不他不創造,他只是財富的再分配....
再拿使用價值來說吧,還記得它的定義嗎?
能滿足人們某種需要的物品的效用
是物品,虛擬貨幣是物品嗎,所謂的物品是由原子...等構成...
再說價值,所謂的價值就是,價值是伴隨著人類的出現而出現,是由人類的主觀意識來定義的,價值是一種超現實的規范或理想,是上帝的創造物。事物是否有價值在於觀念體系的邏輯規定,是一種超現實的、理想的境界,或者是上帝賦予的。
價值來源於自然界,並隨著人類的進化而化,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價值的終極本原只能是運動著的
物質世界和勞動著的人類社會。 那虛擬貨幣它屬於人類社會的一部分...所以他是有價值,但從課本來講,有些牽強
⑵ 竊取虛擬貨幣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國家七部委發布生效了規制代幣發行活動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中對於各類代幣及「虛擬貨幣」的性質做出了明確定義: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盡管如此,不能否認的是,各類「虛擬貨幣」仍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是持有人的財產的一部分。那麼,對此類代幣實施的偷竊行為,究竟應當如何認定其行為性質呢?
筆者擬通過一則有關新聞報道及相關案例對此類問題進行探討,以起到保護「虛擬代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的作用。
偷竊比特幣
近日,一則新聞報道稱,北京海淀警方破獲一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員的許可權,修改公司電腦內應用程序,盜取100個比特幣,還未來得及銷贓,仲某便被警方抓獲。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刑事拘留。
從報道中可以看到,對於行為人偷竊比特幣的行為警方是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對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以及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
筆者看來,該罪名在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該罪名保護的法益實質上是我國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並非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財產利益,實際上否認了數字貨幣的財產價值,而是僅僅將其作為一種計算機系統中的數據或系統功能而進行保護的。這樣的做法筆者認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國2013年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提到,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因為其在性質上來看應當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通知》中也明確提到,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其背後所具備的財產價值不可忽視。
其次,我國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盡管只是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這表明了我國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態度。雖然我國尚未有針對數據與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但是從民法總則的規定來看,預測未來必然會有相關內容的立法。
最後,從相關案例中我們也能夠看到,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可。2013年4、5月,劉某預謀成立比特幣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黃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組建 「比特幣」交易平台。期間,劉某、黃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賀某除了其他直接盜取客戶資金的行為外,還頻繁通過變賣客戶的比特幣來兌現人民幣,轉走了網站上的120個比特幣。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對被告人予以定罪處刑,被告人所轉走的比特幣也是被納入了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中的。因此,從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國家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財產屬性的認可。
基於以上原因,筆者認為,對於偷竊虛擬貨幣的行為僅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予以規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們應該正視其背後所隱藏的財產價值,考慮我國《刑法》中侵犯財產犯罪罪名的適用。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有效保護我國數字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與財產。
⑶ 虛擬貨幣兌換成現實物品或服務算不算賭博
看什麼虛擬貨幣咯,流量礦石的快幣不算啊,如下:
1、挖礦得到的快幣,是有付出上傳帶寬的,相當於等價勞動換取的物品。
2、低買高賣炒礦得到的快幣,就像炒股,國家允許的。不算賭博吧
⑷ 虛擬貨幣是不是商品
D
如果不算上銀行系統的電子貨幣,網路虛擬貨幣大致可以分為
第一類是大家熟悉的游戲幣。在單機游戲時代,主角靠打倒敵人、進賭館贏錢等方式積累貨幣,用這些購買草葯和裝備,但只能在自己的游戲機里使用。那時,玩家之間沒有「市場」。自從互聯網建立起門戶和社區、實現游戲聯網以來,虛擬貨幣便有了「金融市場」,玩家之間可以交易游戲幣。
第二類是門戶網站或者即時通訊工具服務商發行的專用貨幣,用於購買本網站內的服務。使用最廣泛的當屬騰訊公司的Q 幣,可用來購買會員資格、QQ秀等增值服務。
⑸ 虛擬幣受法律保護嗎虛擬幣盜騙算不算犯罪
第一,虛擬幣,比如比特幣等,或者一些游戲、網路貨幣,如QB,某游戲金幣等都屬於個人合法財產,只要個人合法取得,就受到保護
第二,國家所禁止的交易,特指在國內禁止炒作、交易該虛擬幣。但是禁止交易不代表該虛擬幣本身違法或者沒有價值
舉個例子:例如比特幣,我國拒絕承認任何區域鏈塊幣,也禁止交易和服務,但是這不代表比特幣本身沒有任何價值,在國際交易體系中,比特幣在部分地區是獲得認可的,而且也有對應的價值尺度
當他人盜竊比特幣或者騙取比特幣時,國家依然會按照盜竊罪或者詐騙罪論處,金額需要核定。
目前我國禁止的是虛擬幣的交易、定價等,但不是禁止虛擬幣本身的價值和持有,只要該幣不被定義為非法,那麼就是合法的
同理,游戲貨幣同樣被認定為合法財產,只是國家禁止其交易而已,而不影響因對虛擬貨幣侵害而導致的相應法律責任
⑹ 虛擬貨幣和虛擬財產的區別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知名的虛擬貨幣如網路公司的網路幣、騰訊公司的Q幣,Q點、盛大公司的點券,新浪推出的微幣(用於微游戲、新浪讀書等),俠義元寶(用於俠義道游戲),紋銀(用於碧雪情天游戲),2013年流行的數字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無限幣、誇克幣、澤塔幣、燒烤幣、便士幣(外網)、隱形金條、紅幣、質數幣。目前全世界發行有上百種數字貨幣。圈內流行"比特金、萊特銀、無限銅、便士鋁「的傳說。
虛擬財產是指狹義的數字化、非物化的財產形式,它包括網路游戲、電子郵件、網路尋呼等一系列信息類產品。包括長時間虛擬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這點是不能轉換到現實生活中的虛擬財產以及狹義的數字化、非物化的財產形式,它包括網路游戲、電子郵件、網路尋呼等一系列信息類產品。但由於目前網路游戲的盛行,虛擬財產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網路游戲空間存在的財物,包括游戲賬號的等級,游戲貨幣、游戲人物擁有的各種裝備等等,這些虛擬財產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換成現實中的財產。
⑺ 虛擬貨幣是商品嗎它與現實中的貨幣有什麼區別
虛擬貨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以人民幣的形式進行交換和買賣…比Q幣和其他網游的游戲幣…但這前提都是需要用人民幣支付的…所以虛擬貨幣只是人民幣的網路化支付形式…當今作為人民幣使用還有些困難。
虛擬貨幣是擁有價值,但不能直接兌換實際物品的貨幣。(如股票、債券等) 因此,虛擬貨幣不是商品。
⑻ 虛擬貨幣是不是財產,那在虛擬的游戲中殺人,是不是犯罪
虛擬貨幣可以現金購買,當然可當財產論。游戲中殺人無實體,當然不是犯罪。
⑼ 《虛擬貨幣是否屬於財產》作文
虛擬貨幣法律關系的客體是一種小額資金劃撥行為。這不僅是我國,也是世界各國的法律空白部分。遭遇到這類的經濟糾紛還只能用類似賭博法一類的法律。目前有報道說央行或將進入這一領域,有可能帶動法律的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