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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判決文書網虛擬貨幣

發布時間: 2023-01-01 11:56:22

⑴ 蔚來員工利用公司伺服器挖礦,此前也有先例

蔚來員工利用公司伺服器挖礦,此前也有先例

蔚來員工利用公司伺服器挖礦,此前也有先例,4月7日,有蔚來汽車工作人員向記者證實,此事屬實。員工利用公司伺服器違規「挖礦」此前已有先例。蔚來員工利用公司伺服器挖礦,此前也有先例。

蔚來員工利用公司伺服器挖礦,此前也有先例1

蔚來員工,用公司伺服器挖礦。

就在剛剛,一位微博博主曝出了這么條消息。

據稱,涉事人張某是蔚來汽車員工,此前擔任某集群伺服器管理員。

而他在在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用公司伺服器挖虛擬貨幣

事件一出,立即登上了微博熱搜:

對此,不少網友紛紛發出感慨:

可真刑啊,越來越有判頭了呢。

用公司伺服器挖礦

雖然對於這件事情,蔚來汽車官方並沒有出面做回應。

但是從流露出來的內部消息圖片中,可以獲取到些許事件詳情。

事情還要追溯到2021年9月1日,蔚來汽車合規和風險管理部收到投訴稱:

研發部門員工張某疑似利用其伺服器管理的便利,不當利用公司伺服器資源進行虛擬貨幣數字挖掘操作。

而後,蔚來內部經授權,對此事展開了調查。

調查結果顯示,張某從2021年2月開始,便開始了這樣的違規操作。

其所挖的虛擬貨幣,從爆料中的圖片中可以看到,是以太幣。

並且消息還稱,張某在調查期間對於自己的違規行為供認不諱。

而張某的這一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第285條第二款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據了解,犯此項罪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此前還有網路員工

蔚來員工的事情一經曝出,很多網友紛紛聯想到了之前的那位網路工程師。

早在2020年,一位網路員工在短短7個月內便走完了從「挖礦」、「變現」到「被判3年」的三部曲。

其挖礦所用的,便是網路搜索伺服器。

在判決書中,也對這位網路員工「薅羊毛」的細節做了公布:

從2018年1月底到5月底,安某薅了155台伺服器的羊毛,用來挖比特幣、門羅幣,賣掉一部分之後獲利10萬元。

事發之後,不僅這筆錢被沒收,還額外被罰了11000元,另外還有3年的有期徒刑。

……

而從國內外來看,近年來公然用公司伺服器挖礦的事件時有發生。

雖然截至發稿,蔚來汽車方面並未做出更詳細的回應。

但還需從此事中了解一點:

道路千萬條,守法第一條。

為了牟利而賭上未來和自由,不值得!

蔚來員工利用公司伺服器挖礦,此前也有先例2

近日,網傳蔚來汽車一份內部處理通報稱,一擔任某集群伺服器管理員的員工,利用其職務便利挖掘虛擬貨幣,並從中獲利,引發熱議。4月7日,有蔚來汽車工作人員向南都記者證實,此事屬實。截至發稿前,蔚來汽車方面未就此事回應南都記者。

蔚來汽車內部處理通報透露,2021年9月,公司合規和風險管理部收到研發部門一員工疑似不當利用公司伺服器資源挖掘虛擬貨幣的相關投訴。後經調查發現,該員工利用其擔任某集群伺服器管理員的職務便利,自2021年2月開始不當利用公司伺服器算力資源違規進行虛擬貨幣以太幣的數字挖掘作業,並從中獲利。

處理通報還稱,該行為嚴重違反了蔚來汽車公司規定,並涉嫌違反《刑法》第285條第二款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對公司計算機系統安全和商業信息安全造成負面影響。調查訪談中,該員工亦對其違規行為供認不諱。

截至發稿前,蔚來汽車方面尚未就此事回應南都記者。

根據規定,若構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南都記者注意到,員工利用公司伺服器違規「挖礦」此前已有先例。裁判文書網顯示,2018年1月至7月期間,網路前高級運維工程師安某利用職務便利,以技術手段在網路公司伺服器上部署「挖礦」程序,通過佔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硬體及網路資源獲取比特幣、門羅幣等虛擬貨幣,後將部分虛擬貨幣出售並獲利人民幣10萬元。截至調查前夕,其賬戶仍有約2.94個比特幣。

法院認為,鑒於安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數量已超過100台,其行為不僅構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且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情形。最終,安某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金1.1萬元。

蔚來員工利用公司伺服器挖礦,此前也有先例3

4月6日消息,據財經博主@比特肥爆料,蔚來汽車員工張某使用公司伺服器資源挖虛擬貨幣。此人原擔任某集群伺服器管理員,利用職務便利挖虛擬貨幣,在調查中,張某對於自己的違規行為供認不諱。

受到疫情影響,2020年初虛擬貨幣價格一路飆升,不少礦商瘋狂搶購顯卡挖礦,甚至出現了一些不法分子偷電挖礦。與自己買顯卡和付電費相比,這類盜取資源的方案利潤高不少,只是危險性也高不少。

之前就曾報道過,江蘇一男子偷用體育館的電挖礦,由於體育館耗電量高,很長一段時間都沒人發現。直到2020年疫情封城,體育館沒有人了,負責人發現電費仍在蹭蹭往上漲,該男子盜電挖礦的事情才曝光。

至於這種利用公司伺服器挖礦的行為,2018年網路也發生過。2018年網路搜索運維部員工安某將自己開發的程序部署到網路伺服器上,並藉此盈利10萬余元。被抓獲時,安某的哈希錢包還有1.4枚比特幣。

利用公司伺服器挖礦,堪稱空手套白狼,或許在他們眼中,自己只是違規,哪怕最終被抓到了,也不過是開除而已。事實上,這種行為已經屬於違反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或將面臨有期徒刑。

脫胎於區塊鏈技術的虛擬貨幣,至今沒有表現出任何積極作用,浪費了大量電力和CPU、GPU資源,只得到了一些壓根沒有任何價值的東西。只是這些虛擬貨幣不受任何國家管制,所以被某些人奉為圭臬。

好在相關部門已經注意到了虛擬貨幣帶來的惡劣影響,開始出台規定整治虛擬貨幣行業,多個地區禁止個人或集體挖礦。

最近比特幣、以太坊等虛擬貨幣價格暴跌,受此影響,顯卡的價格也在下跌。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全球經濟好轉,投資虛擬貨幣的金融大亨開始提現,去投資實體行業,畢竟誰都知道虛擬貨幣價格不穩定。

至於我們這些普通人,最好還是不要接觸虛擬貨幣之類的東西,也許裡面藏著發財的機遇,但大多時候,它只會讓我們傾家盪產。

⑵ 超零幣是傳銷幣嗎

是不是傳銷你要看他的模式,如果他的模式靠拉人頭賺取利潤,而且是從後面人的本金給前面的人發獎金。這樣的就是典型的傳銷。

⑶ 互聯網營銷與傳銷有什麼區別

2019.8.15
第一、在本質概念上不同
互聯網營銷是營銷的手段和場景不同,此種營銷方式是以互聯網為工具,比如,搜索引擎,微信,微博,抖音,今日頭像自媒體等;利用擴散性的工具,進行獲取流量,進行獲客實現轉化;傳銷則不同,傳銷也可以利用互聯網工具,也可以不用,目前也有出現互聯網性質的傳銷,傳銷的本質是發展下線。
第二、操作手法不同
互聯網營銷有一定操作技法,比如做搜索引擎營銷,你要會SEM,SEO,這兩種工作,都是需要技能和經驗的;而傳銷並不是,傳銷是通各種方法進行獲客,再進行洗腦,用超高的利潤幻想進行操控人心,再進行轉化。
第三、邊界不同
互聯網營銷在一定的程度上,如果在規則的設計上沒有考慮周全,可能會往互聯網傳銷上進行轉變,目前也有很多負面的案例,可以自行上網查閱;營銷的本質是人和產品,人與產品的價值的對等,而傳銷並不是,傳銷沒有任何邊界,會喪失道德,會跨過法律的約束。

⑷ 中國虛擬貨幣政策2022

中國虛擬貨幣政策如下:「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要從源頭抓起,認清『挖礦』出現的國際背景、巨大隱患和現實危害,提醒居民遠離『挖礦』活動。」宋向清表示,對於地方政府來講,要因地制宜,因情施策,嚴禁以任何借口或名義投資建設虛擬貨幣『挖礦』增量項目,禁止打著高科技新基建等名義發展虛擬貨幣「挖礦」項目。

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1月10日消息,《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修改<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的決定》已經過2021年12月27日第20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淘汰類「一、落後生產工藝裝備」「(十八)其他」中增加第7項,內容為「虛擬貨幣『挖礦』活動」。

巨豐投顧高級投資顧問陳昱成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在碳達峰碳中和的政策背景下,虛擬貨幣「挖礦」活動過度浪費電力資源,既不符合我國產業發展方向,也與碳中和的目標背道而馳。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淘汰有利於保障產業發展用電需要,推動節能減排、鼓勵資本更好地服務於實體經濟,防範個人「炒幣」金融風險擴大。

我國大力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2021年9月份,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等11個部門印發《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要求加強虛擬貨幣「挖礦」活動上下游全產業鏈監管,嚴禁新增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加快存量項目有序退出,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和助力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如期實現。

全國范圍內已有多個省份出手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例如,內蒙古自治區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已被全面清理取締,全區累計關停虛擬貨幣「挖礦」項目49個,對監測發現的186個虛擬貨幣挖礦IP重點名單實現動態「清零」。

在北京師范大學政府管理研究院副院長、產業經濟研究中心主任宋向清看來,全國范圍內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對有序推進科技進步,優化產業結構,穩定金融秩序,推動節能減排具有重要意義。

隨著監管政策持續加碼,比特幣「挖礦」的非法性質也在司法實踐中得到進一步明確。2019年12月23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湖南省漢壽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雙方就買賣「礦機」、「挖礦」所設立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基於無效的買賣「礦機」行為進行結算而形成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雙方因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宋向清表示,對於存量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應通過設置有序退出機制,勸導挖礦者放棄「礦機」,不再充當「礦工」,全面徹底停止「挖礦」活動,從而加快引導轄區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組織者和參與者有序退出,並確保退出過程中不激化矛盾,達到平穩過渡,安全退出的目的。

陳昱成建議,結合業界豐富的大數據資源,建立虛擬貨幣「挖礦」攔截情報中心,將「挖礦」程序從前期的入侵,中期的植入擴散,到後期的回連全流程進行全程監測,從而幫助執法部門形成縱深聯動防禦,保障人民利益。

⑸ 央視新聞播放的60種傳銷虛擬貨幣有哪些

央視新聞播放的60種傳銷虛擬貨幣包括MBI、M3幣、暗黑幣、亞洲幣、恆星幣、金緣購物聯盟電子幣、長江國際虛擬幣、奇樂吧、微視傳媒電子幣、分紅點幣、虛擬金幣、HGC、COA、LFG、SRI、bismall、AHKCAP、CPF、億分、K幣、R幣、百川幣、K寶、中富通寶、紅通幣、雷恩斯電子貨幣。

環球貝萊德一號理財幣、格拉斯貝格、BCI、M幣、翼幣、EV幣、業績幣、FIS、U幣、ES、藏寶網業績幣、匯愛電子幣、建業盤電子幣、補助幣、高頻交易幣(HFTAG)、開心復利幣、快聯網站虛擬貨幣、世華幣、恩特幣、CPM、克拉幣、至尊幣。

五華聯盟虛擬幣、美盛E、中華幣、米米虛擬貨幣、FIS、世界雲聯雲幣、利物幣、維卡幣、馬克幣、善心幣、無極幣、ATC、IPC、中央幣、五行幣、匯愛幣、航海幣等至少65種名稱的「虛擬貨幣」。

(5)中國判決文書網虛擬貨幣擴展閱讀: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搜索到的141起虛擬貨幣傳銷案例中,此類刑事案件數量呈逐年增加態勢,2014年法院判決5起,此後呈倍數增長,到2017年增長到62起。根據裁判文書,上述虛擬貨幣傳銷案中,以「維卡幣」涉案金額最高,共達70億,其全球會員數量共10770000人,數量最多。

以傳銷組織在國內的發展規模來看,「雲幣」(又稱世界銀聯、世界雲聯網路傳銷平台)傳銷組織發展下線4391449為最多;其次是「暗黑幣」傳銷組織共發展會員340多萬人。

參考資料來源:鳳凰網-虛擬幣傳銷:65種傳銷幣騙千萬人次超百億

⑹ 挖「比特幣」等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數字貨幣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華勤基信(杭州)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近年來,比特幣、萊特幣、狗狗幣等加密數字貨幣的火熱行情吸引無數一夜暴富心態的人群積極參與,幣安、火幣、OKEx之類的網站迅速擴張擁有大量交易參與方,除了通過買賣途徑,很多人也選擇通過「挖礦」獲得加密數字貨幣。在「挖礦」的過程中產生一系列行為,而其中部分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筆者認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必須先就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行為的概念進行了解。

第一部分 關於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的概念和性質

一、加密數字貨幣的概念

口語化普遍使用「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來指稱比特幣、萊特幣、USDT、狗狗幣等,其實「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的范圍比較廣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數字化的貨幣,包括我們日常所知道的騰訊Q幣、盛大元寶等 游戲 幣或置換網站內部增值服務等的網路專用幣,也包括加密數字貨幣,筆者本文探討的各種行為或情節特指加密數字貨幣。加密數字貨幣是一種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單位創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來源於開放式的演算法導致沒有固定的發行方或管理方,通過網路計算方法進行解密獲得原始數字貨幣,因為演算法解總量可控從而做到讓數字貨幣總量固定,交易過程獲得網路中各個節點的認可從而導致交易行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數字貨幣與實物貨幣或者形式貨幣的數字化不同,《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1]和《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2]明確其作為虛擬商品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貨幣最初為不容易大量獲取的物品,而後變為金屬(尤其是金銀),這些本身即有價值的物品被挑選出來賦予交換權,按照某一時間點特定的價值比例可以循環、普適地交換其他商品或服務。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體)成立後發行法幣,基於政府公信力和金銀儲量等基礎進行許諾,賦予法幣可以代替實物貨幣進行與商品或服務之間的交換。法幣(比如人民幣、美元、英鎊等)是在主權信用、貨幣契約理論和金銀儲備等基礎上而被賦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換價值的 社會 接受度。而 社會 之所以接受,是因為發行法幣時,主權機構將會就該等份額的法幣做出相應信用許諾,法幣具有轉化為真實實物價值的可能性。通常每個主權國家或區域只是用一種法幣,由中央銀行發行和控制,嚴格遵循「MPQV」的公式進行計算,避免發生嚴重背離市場的通貨膨脹或緊縮。

加密數字貨幣背後並沒有所謂的主權信用或價值支撐,是通過區塊鏈技術保密和流通、計算機演算法而獲得的虛擬物。區塊鏈是用分布式資料庫識別、傳播和記載信息的智能化對等網路。2009年比特幣第一個區塊被開發出來,有人稱之為「創世區塊」。用於加密數字貨幣的計算機演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種虛擬標記,這個標記被設定的程序認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運算結果程度,基於運算結果給這個標記一定的數字貨幣值。這個值本身沒有內在價值,是數學難題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對應的就是解法研發和所耗費的「礦機」購買價格、能耗價格等,而前者無法代表有價物,後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沒有創造。

二、「礦機」和「挖礦」

獲得加密數字貨幣的初始方法就是運算,需要藉助計算機(「礦機」)來完成復雜運算過程。「礦機」通過中央處理器晶元或者顯卡參與數學計算,開展「挖礦」過程。如果能夠計算出結果,那麼被賦予一個或者幾分之一個數字貨幣值。以比特幣為例,「挖礦」就是找到一個隨機數(Nonce)參與哈希運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後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難度要求。

「挖礦」過程涉及的參與方和設備材料包括礦工、礦機、礦機銷售方、礦池管理方、區塊確認和廣播等。礦工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參與「挖礦」的每個人或機構,礦池是為了避免單個礦工「挖礦」收益的不穩定性而聚合礦工後產生的集合,根據不同礦工的運算貢獻對收益結果進行分配,區塊確認和廣播是通過區塊鏈節點互相認可某一個礦機代表的礦工工作量證明,進行記賬和通知其他節點。礦工的收益存儲於有密鑰的電子錢包中,可以查閱、使用和交易。「挖礦」的形式主要分為集中託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礦工將礦機託管給某個礦池管理方,礦工支付電費和管理費,礦池管理方統一進行操作維護;後者是礦工自行管理礦機。

筆者認為單純的「挖礦」行為在此前並未存在任何有關於涉嫌違法的法律規定,但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第五十一次會議,根據會議精神,「堅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此後就虛擬貨幣非法「挖礦」行為應當會出台進一步的規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現狀


一、筆者以「刑事案件」、「虛擬貨幣」、「挖礦」等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進行搜索,存在132篇文書。經過對案件文書的研判,筆者發現:

1.根據審判程序來看。 一審判決書佔比81.81%;二審裁定書等佔比16.67%;審判監督駁回申訴通知書等佔比1.52%。

2.根據定罪罪名來看。 (1)一審定罪主要分布為:盜竊罪主要為盜竊公共電力資源,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主要為在他人計算機內植入木馬外掛程序、利用工作職務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計算機系統挖礦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除了與「挖礦」有關,還與加密數字貨幣的發行緊密相關,少量盜竊罪和其他類案件主要是與礦機買賣相關,或「挖礦」收益取得後被非法侵犯產生的其他犯罪行為。大量案件為單一罪名,少量案件數罪並罰。(2)二審定罪主要為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犯罪,佔50%;控制、入侵、破壞計算機系統等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佔18.18%;其餘各項罪名(搶劫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盜竊罪等)佔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維持原判。

二、筆者另通過網路搜索發現:

2018年5月騰訊網報道[3]稱,「西安市未央區檢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網路黑客盜竊虛擬貨幣案,並批捕該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為專業化的網路技術人員,組織『黑客聯盟』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並將計算機中的虛擬貨幣轉移,涉案金額高達6億元」。

2020年11月哈爾濱新聞網報道[4]稱,黑龍江警方抓獲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獲一起涉嫌以「哥倫布CAT虛擬貨幣」「挖礦」為噱頭的特大網路傳銷案件,總價值近人民幣3億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現場報道[5]稱,武漢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專為網路詐騙團伙開發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託定製開發一款名為聯合眾鑫的虛擬幣平台,以USDT充值後,「宣稱兌換聯合眾鑫獨有幣種ZBCT後,可在平台內購買礦機挖礦產生收益」,但礦機運營圖片全部為網路圖片,同時可以使用後台修改許可權,「隨意修改ZBCT價格及具體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間開發了150餘個涉及區塊鏈、虛擬貨幣、電子錢包、網路商城等APP、小程序,幾乎全部是網路金融詐騙、傳銷團伙所定製」[6]。

公布案例和網路報道表明,近年來與加密數字貨幣「挖礦」行為相關的違法犯罪活動非常猖獗,採取網路等方式,存在金額高、行為性質復雜、多角色參與、受害者群體遍布廣等特徵。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國關於非法「挖礦」行為的態度

從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要求,都在宏觀層面確認了加密數字貨幣在發行、交易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因為加密數字貨幣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動所「青睞」。

2021年5月25日,內蒙古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徵求意見稿)》,發布之前已多次對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行為進行圍追堵截。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公室發布《關於召開虛擬貨幣「挖礦」有關情況調研座談會的通知》。


二、從國際上而言

新加坡、韓國、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與虛擬貨幣相關的行業規范政策,比如在投資人門檻、交易所牌照、實名認證機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則准備直接禁止民眾交易及持有加密數字貨幣。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大趨勢也逐漸朝著管控方向歸攏。


三、非法「挖礦」行為的非法性體現分析

單純的個人購買或者租用礦機進行加密數字貨幣「挖礦」,並未有法律規定禁止,這是基於個人需要而獲得虛擬商品的行為,需要被禁止的應當是帶有非法屬性的「挖礦」行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為體現為:

1.技術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者購買礦機,或管理計算機,或其他便利條件,通過對計算機系統內植入木馬病毒為自己「挖礦」,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壞計算機系統犯罪 ,或盜取他人已經獲得的加密數字貨幣 涉嫌盜竊罪

2.盜取電力資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過私設電纜、增設微電腦控制器等手段盜竊電能用於「挖礦」,已經成為了部分地區的多發性案件。盜電行為不僅僅直接通過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資源和他人合法權益,同時可能會因線路漏電引起火災、影響節能減排政策下的區域供電安排和平衡、影響區域性階梯用電的電價,應予以打擊。

3.引發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等涉眾

(1)A宣稱可以銷售(含銷售後託管)或租賃礦機進行「挖礦」, A向 社會 公眾宣稱,礦機具有強大的算力(衡量礦機銷售價格或租賃費用多以算力或配置為主要標准之一),稱可以每月獲得一定的加密數字貨幣收益回報。如果回報是維持在一定的固定標准時,則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A宣稱其礦機存在一定標準的算力,但實際未達到該等運算效率,甚至礦機並不實際存在,A收受投資人支付的購買款和租賃費,就 涉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

(3)A通過三級以上代理渠道推廣「挖礦」業務,要求各級代理必須先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可以介紹他人參與購買或承租礦機「挖礦」的行為,可以獲得浮動收益。也就是說,代理通過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獲得入會資格,再通過拉人頭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潤分配,形成三級或以上組織架構,A將 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四、再進一步思考

1.A沒有礦機或礦機根本不符合其宣稱的性能,向投資人銷售的同時約定託管,或進行租賃時以虛假信息表現存在礦機、以各種借口阻止投資人現場查看或查看虛假場所,但是A與投資人約定退出機制並按月交付投資收益,在市場上購買加密數字貨幣宣稱「挖礦所得」給予投資人、賺取利差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屬於詐騙行為,究其本質都是採用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使投資人誤以為A有符合宣傳的礦機、可以帶來符合預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購買價款或租賃費用。

2.A自己發行了一種加密數字貨幣,自行定價,宣稱租賃A的礦機可以「挖礦」獲得該加密數字貨幣,實際上並沒有礦機供投資人使用,僅僅是根據投資人的投入金額,向投資人固定地發放加密數字貨幣。A通過程序設定「挖礦」所得數量,甚至將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兌換價格無限調整,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仍然是詐騙行為,該加密數字貨幣可能僅僅在A控制網路節點中做閉環運作,通過一系列的包裝,利用投資人的回報期待,以無價值的數字化產物置換法幣(也可能現要求投資人以法幣購買主流加密數字貨幣,再以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進行投資,增加手段的隱蔽性),實際上還是非法佔有受害人財產。

3.A發行了加密數字貨幣,投資人租賃礦機參與「挖礦」的目的不在於看好該加密數字貨幣的升值空間,而在於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恆定兌換比例。投資人以其獲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購買該加密數字貨幣,在閉環系統里兌換為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通過買賣獲得法幣資產。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過「挖礦」洗白。A的行為根據其故意程度、參與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幫助網路信息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洗錢罪等。

綜上所述,大量人群為了高回報期待參與「挖礦」行為,在不法分子的引誘、欺騙下,或在自身利益驅動下可能發生違法犯罪的行為,涉案的罪名種類繁多,行為手段也日趨復雜化、隱蔽化、涉眾化,需要加強監管,避免加密數字貨幣的熱潮給犯罪活動提供溫床。

⑺ 傳銷是什麼

傳銷是指組織者發展人員,通過發展人員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非法獲得財富的行為。傳銷的本質是「龐氏騙局」,即以後來者的錢發前面人的收益。


新型傳銷: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證手機,不集體上大課,而是以資本運作為旗號拉人騙錢,利用開豪車、穿金戴銀等,用金錢吸引,讓你親朋好友加入,最後讓你達到血本無歸的地步。



(7)中國判決文書網虛擬貨幣擴展閱讀

2017年8月,教育部、公安部等四部門印發通知,要求嚴厲打擊、依法取締傳銷組織,通知強調,對打著「創業、就業」的幌子,以「招聘」、「介紹工作」為名,誘騙求職人員參加的各類傳銷組織,依法取締。最新一份判決系法院於2018年5月2日作出。65種「傳銷幣」涉案超百億,逾千萬人買入。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搜索到的141起虛擬貨幣傳銷案例中,一份判決系法院於2018年5月2日作出。此類刑事案件數量呈逐年增加態勢,2014年法院判決5起,此後呈倍數增長,到2017年增長到62起。

根據裁判文書,上述虛擬貨幣傳銷案中,以「維卡幣」涉案金額最高,共達70億,其全球會員數量共10770000人,數量最多。以傳銷組織在國內的發展規模來看,「雲幣」(又稱世界銀聯、世界雲聯網路傳銷平台)傳銷組織發展下線4391449為最多;其次是「暗黑幣」傳銷組織共發展會員340多萬人。

⑻ ambc是什麼合法嗎

假的。在AMBC投資不安全。社交財經通過查詢,非洲AMBC國際實業集團,在國內顯示無法回查詢。

據悉,答隨著區塊鏈熱潮,危害最嚴重的亂象出現在數字貨幣上,這些項目將區塊鏈概念和金融知識。

首先運用了PS技術,將傳銷頭目包裝成各種雜志的封面人物,(細心的人看看圖片的連接之處,坐沙發上居然沙發沒有一點凹陷之處)。有了這個虛頭之後,又搬來的區塊鏈數字貨幣的噱頭。


(8)中國判決文書網虛擬貨幣擴展閱讀:

ambc是「非中礦業國投基金」

「非中礦業國投基金」實控人是出生於山東省泰安市的孫鵬。孫鵬原是泰安錦程泰山碧玉產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第二屆泰安市政協委員會委員。但孫鵬早在十年前就已經開始組織、策劃傳銷活動。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的判決書上顯示,2011年5月26日,孫鵬成立泰山碧玉公司,從事泰山玉石的研發、設計與銷售。

⑼ 金種子金幣是傳銷嗎

是傳銷,屬於金融傳銷的新變種的傳銷幣。

案例:

披著虛擬貨幣外衣的金融傳銷

金融傳銷手段花樣翻新,其中包括披著虛擬貨幣外衣、搞金融傳銷把戲的騙局。互聯網上推銷電子虛擬幣的金融傳銷騙局中,名聲最為狼藉的當屬「百川幣」。

通過分層級、拉人頭、賺獎勵的方式,福建百川幣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百川幣公司」)法人代表周運煌只用了不到一年時間,便建立起「百川幣」多級金字塔形傳銷活動王國,范圍涉及24個省區市90餘萬會員,會員層級多達253層,涉案金額21億元。

采訪中,業內人士認為,百川幣之所以可以大行其道,是因為其內部有一套噱頭頗新又極為復雜且閉環的運作邏輯,即按照九級順序組織發展層級,以直接和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引誘參加者發展下線以騙取財物。

一位百川幣受害者向第一財經記者表示,百川幣的投資分為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兩部分。靜態收益投資一單百川幣800元。從第二天起,投資者每天分紅18元。

其中50%為金幣,10%為購股幣,即1.8元購股幣只能用來購買百川世界股票;3%是購物消費幣,即0.54元,可在百川商城購物;37%是金種子幣,即6.66元,在平台累計800元可自動增加一個賬戶。

無論是金幣、購股幣、百川世界股票、購物消費幣還是金種子幣,都是百川幣傳銷封閉的金字塔中人的自娛自樂,有人不停加入,就是拿下家的錢發上家的工資,所謂的百川幣只在這些會員中流通,出了這個圈子沒有任何用處。

第一財經記者調查發現,不法分子打著「經濟新業態」、「金融創新」的幌子進行的龐氏騙局,多會用到傳銷手段,再藉助互聯網層級擴張,傳染性極強。

而傳銷的產品已經從傳統的化妝品、資源開發、種植養殖等「實體經濟」向眾籌理財、期貨、虛擬貨幣等一位百川幣受害者向第一財經記者表示,百川幣的投資分為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兩部分。靜態收益投資一單百川幣800元。

從第二天起,投資者每天分紅18元。其中50%為金幣,10%為購股幣,即1.8元購股幣只能用來購買百川世界股票;3%是購物消費幣,即0.54元,可在百川商城購物;37%是金種子幣,即6.66元,在平台累計800元可自動增加一個賬戶。虛擬產品、「資本運作」的手段進化。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網-金融傳銷新變種:智商與貪婪的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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